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導讀:
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約定還款期限一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7年3月21日起計算兩年。張某認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多次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多次中斷,因此他要求葛某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主債務與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性質并不相同,兩者具有獨立性,在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那么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約定還款期限一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7年3月21日起計算兩年。張某認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多次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多次中斷,因此他要求葛某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主債務與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性質并不相同,兩者具有獨立性,在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關于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葛某于2006年3月20日,在朋友王某向張某借錢時,曾為王某做過保證人,并在王某向張某出具的載明“今借到張某現金10萬元整,月息1.1%”的借條上簽字提供擔保,約定還款期限一年。2008年2月4日,王某償還張某本金3萬元。2008年4月,張某與王某將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王某按照約定結算利息至2009年1月20日。后張某向王某與包先生索款未果,現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及承擔逾期利息,并要葛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約定還款期限一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7年3月21日起計算兩年。借款到期后張某多次找兩人要錢,直到2008年2月4日,王某才向張某償還本金3萬元。張某認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多次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多次中斷,因此他要求葛某承擔保證責任。
事實上主債務與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性質并不相同,兩者具有獨立性,在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隨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從包先生所述中可以看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已過,葛某作為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
連帶保證人為從債務人而非債務人,其所負的債務為從債務而非主債務,與主債務并非同一層次的債務關系,而連帶債務人承擔的債務皆屬主債務,效力層次相同。因此,主債務人為最終債務主體,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對全部保證債務對主債務人享有全部追償權,而不與主債務人分擔債務。簡言之,連帶保證人承擔的與本條所指主債務人間承擔的連帶債務并不相同,而不能因為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認為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也具有涉他性。而且,由于連帶保證人承擔的債務具有獨立于主債務的特性,因此,主債權人既可以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在主債權人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并不能推定其向保證債務人也主張權利,因此,在該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保證責任,除非其自愿主動履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自2007年1月下旬張某向保證人葛某主張權利后,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至2009年1月底訴訟時效屆滿,因此葛某作為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已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