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主債務清償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H信用社遂決定起訴保證人劉某,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數日后,因保證人劉某同意償還前述債務,信用社于2003年12月16日撤訴。H信用社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趙某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但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劉某主張過權利。根據上述規定,H信用社向保證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引起了相關訴訟時效的中斷。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主債務清償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H信用社遂決定起訴保證人劉某,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數日后,因保證人劉某同意償還前述債務,信用社于2003年12月16日撤訴。H信用社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趙某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但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劉某主張過權利。根據上述規定,H信用社向保證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引起了相關訴訟時效的中斷。關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主債務清償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主債務清償
2002年10月,趙某因自身經營需要,向H農村信用社借款6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2002年12月7日,利息按信用社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期還款,利隨本清。劉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約定還款期限屆滿后,趙某未能償還借款本息,保證人劉某亦未盡保證責任。H信用社遂決定起訴保證人劉某,要求其償還借款本息。數日后,因保證人劉某同意償還前述債務,信用社于2003年12月16日撤訴。事后,趙某、劉某仍不主動履行還款義務,H信用社于2005年2月再次起訴趙某、劉某,要求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最終判決,趙某、劉某共同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本案事實簡單明了,但在判斷責任的承擔時,卻需要仔細辨別現行法律規定,結合保證制度的立法初衷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H信用社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趙某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但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保證人劉某主張過權利。根據上述規定,H信用社向保證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引起了相關訴訟時效的中斷。
另外,法律創設擔保制度的初衷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擔保具有從屬性,擔保關系并不會導致債務或者還款責任完全轉移給擔保人,主債務人仍是第一責任人。如果由擔保人劉某獨自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這樣,應認定H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主債務人趙某、擔保人劉某均應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