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導讀: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一、案情簡介原告陳某于2006年10月10日借給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借陳某壹萬元整3月份歸還”。綜上,依法判決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陳某借款一萬元;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能夠堅持這一點,還可能不會導致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那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一、案情簡介原告陳某于2006年10月10日借給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借陳某壹萬元整3月份歸還”。綜上,依法判決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陳某借款一萬元;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原告能夠堅持這一點,還可能不會導致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與否怎么界定
一、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于2006年10月10日借給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借陳某壹萬元整(10000元)3月份歸還”。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以沒錢為由不予歸還。原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借款及利息。
被告宋某辯稱,其確實于2006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張欠條,雙方約定的歸還日期3月份應當是2007年3月份,到2009年12月份,原告的債權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理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曾多次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理應及時返還借款。原告訴稱其曾分別于2007年10月2日、2009年1月22日向被告主張權利,由于兩位證人并未親眼看到原告向被告主張債權,只是原告告訴兩位證人自己要去主張債權,無法證明原告確實曾向被告主張債權,故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利息的主張,因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亦對此予以否認,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還款期限為2007年3月份,且原告對此不持異議,只是堅持還款期限為“明年3月份”,考慮到借款期限為2006年,“明年”應當以2007年為妥。為此,法院對被告辯稱還款期限為2007年3月份予以確認。
但是,被告之妻王某于2009年12月29日在電話中“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對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的確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由自然之債演變為法定之債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綜上,依法判決被告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陳某借款一萬元;駁回原告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分析意見
就本案而言,法院查明的事實有三點:被告宋某為原告陳某出具的“今借陳某壹萬元整(10000元)3月份歸還”欠條一張;后原告陳某于2009年12月29日通過電話向被告追償該借款,但被告之妻王某在通話過程中拒絕給付。
針對這三點,必須討論三個問題:一是“3月份”是哪一年的3月;二是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張過債權;三是雙方是否構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1、“3月份”的確定
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的還款期限應為3月,但并未確定是哪一年3月。如果原告能夠堅持這一點,還可能不會導致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但是原告在庭審中自述:“還款期限為明年3月份”,未指明具體年份,僅堅持“明年3月份”。但是,2006年10月10日借的錢,欠條上約定了“3月份還”,并且原告堅持是明年3月份,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明年應當是2007年。另外,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對于被告主張還款期限為“2007年3月份”不持異議。這樣說來,原告實際上承認了還款期限為2007年3月份。因此,被告的還款期限應為2007年3月份。
2、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張過債權
原告是否曾經向被告主張債權,這是本案的關鍵點之一,同時,支撐原告主張的關鍵又在于原告提供的證人的證言。因此,對于是否采信原告提供的兩位證人的證言,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采信。理由是鑒于廣大人民群眾訴訟時效觀念不強,法院在實務中也持比較寬松的態度,既然證人證明其曾向被告主張過債權,可以認定原告確曾向被告主張過債權。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原告提供的兩位證人所述,皆是轉述于原告,證人并未親眼看到。對于訴訟時效比較寬松的態度也是有限度的,已經體現在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了,不應過度地解釋法律,否則容易導致訴訟時效的空置。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原告陳某提供的兩名證人,表明原告分別于2007年10月2日、2009年1月22日向被告主張權利,由于兩位證人并不是親眼看到原告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只是原告告訴兩位證人其要去向被告主張債權,至于實際上是否向被告主張了債權,這兩位證人并不能證明。因為根據《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我們看到,《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條件極為嚴格,只有具有《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才屬于“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事實是,原告主張其曾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證據是:未親眼看到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兩位證人的證言,但這樣的證人證言并不與上述規定所列任何一種情形相符。因此,這兩位證人的證言不足以證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換言之,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綜合以上兩點,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3、是否構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關于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的承認構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訴訟時效規定》第22條有著明確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須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對債權債務關系的承認,并且愿意去履行。至于何時履行,以什么理由來推遲履行,都不影響“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另外,“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并不限于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的。
基于此,我們來分析被告宋某妻子王某在電話中的話。根據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當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時,王某只是說“沒錢”。這說明王某是承認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只是沒有錢還而已。如果不承認債權債務關系,那么王某應該說“不再欠錢”之類的話,或拒絕歸還,而不是以“沒錢”為由推脫。按照這個邏輯推理,如果有錢,宋某是愿意償還的,只不過是“沒有錢”。這就是一種“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雖然這種“同意履行”由于被告“沒有錢”會遲延,但這并不影響“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形成。既然被告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那么被告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當然不予支持。[page]
這里需要說明的,盡管“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是由被告宋某的妻子王某作出的,但由于王某和宋某是夫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夫妻雙方都有代表家庭對外行為的權利。根據被告宋某借款養雞來看,此借款應當視為家庭債務,夫妻雙方都有償還義務。
綜合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原告陳某和宋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被告宋某妻子王某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而從自然之債演變為法定之債,訴訟時效又從2009年12月29日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