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案由有哪些

導讀: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債權債務糾紛目的的多樣性。那么債權債務糾紛案由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轉讓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債權債務糾紛目的的多樣性。關于債權債務糾紛案由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一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看,如果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這兩個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么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系不是同一個合同關系,比如,第一個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么糾紛的案由又怎么確定呢。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一種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轉讓,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
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通知債務人后,該債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對于受讓人來說,成為了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訴訟屬于債務糾紛。雖然在債權未轉讓之前,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系,但是債權轉讓之后,它們之間就形成具有法律意義上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債權轉讓協議將它們之間聯系在一起,且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在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
糾紛關系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具有鮮明的財產性質,從這個意義上看,債權債務糾紛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聯系。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債權債務糾紛目的的多樣性。具體說,債權債務糾紛的目的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債權債務糾紛,討還財物。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所負擔的債的義務,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要求加工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提供勞務及其成果等等。第二類:債權債務糾紛,討還公道。債權人通過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從而體現或維護社會公平與合理。第三類:債權債務糾紛,樹立形象。債權人通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不再是目的,而是債權人達到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不同的債權債務糾紛目的有著不同的討債途徑。
要想打好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一)原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