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款被起訴一方還是雙方償還

導讀:
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程新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那么夫妻一方欠款被起訴一方還是雙方償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程新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關于夫妻一方欠款被起訴一方還是雙方償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若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起訴夫妻雙方。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2、若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就只可以起訴欠債的那一方。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二、新婚姻法夫妻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程新文表示,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程新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也就是說舉債用于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布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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