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導讀:
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08年6月26日,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4.2萬元,并于7月2日投案自首。本案中李某是在積極將羅高高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后因與被害人家屬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而在逃的,而且此后又主動投案,因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08年6月26日,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4.2萬元,并于7月2日投案自首。本案中李某是在積極將羅高高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后因與被害人家屬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而在逃的,而且此后又主動投案,因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關于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10月26日,李某駕駛無號牌變形拖拉機,行至西流線13km+600m處時,在公路左側與相向而行騎自行車的羅高高迎面相撞,造成羅受傷。李某將被害人羅高高送往醫(yī)院搶救,羅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李某因未能與被害人家屬就賠償經濟損失達成協(xié)議而在逃。2008年6月26日,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4.2萬元,并于7月2日投案自首。【爭議焦點】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逃逸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現(xiàn)場以及與現(xiàn)場緊密聯(lián)系的時空(包括時空的延續(xù))逃逸,從而延誤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寶貴時間。法律之所以將逃逸規(guī)定為加重情節(jié),是從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出發(fā),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本案中李某是在積極將羅高高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后因與被害人家屬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而在逃的,而且此后又主動投案,因而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單指當場逃逸,也包括與現(xiàn)場緊密相連的時空逃逸,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交通肇事逃逸并不限于逃離交通肇事現(xiàn)場,也包括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即使行為人把被害人送到醫(yī)院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析】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從而延誤救治的時間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無法挽回的損失,而對于交通肇事者來說,搶救傷員是他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交通肇事者違背了搶救傷員這一最基本的義務,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都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大,這也是刑法對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規(guī)定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一個主要原因。對于交通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而僅僅是因為其他原因沒有及時歸案,這種行為與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顧而逃逸的行為有著天壤之別,也與法律規(guī)定加重處罰的本意不相符合,此外,如果將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后因其他原因在逃認定為逃逸行為,也不利于鼓勵肇事者積極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綜上,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在肇事后及時履行了將傷員送往醫(yī)院救治的義務,而后只是因為賠償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在逃,隨后,李某又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主動投案,因此不能認定李某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二、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二)
連霍高速公路玉門段“1·12”事故
事故經過2018年1月12日19時18分許,四川省儀隴縣新政鎮(zhèn)駕駛人魏某某駕駛新A·××T9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連霍高速(G30)2485KM+100M處(玉門市赤金鎮(zhèn)境內)時,與臨澤縣新華鎮(zhèn)駕駛人王某某駕駛甘E·××519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致使新A·××T93號車起火燃燒,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原因王某某使用與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駕駛證,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所駕機動車尾部未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每小時60公里的速度超低速行駛,發(fā)生事故后逃逸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且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六條第三、第四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和《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載貨汽車和掛車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噴涂相關標識。”第七十八條第一款:“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之規(guī)定。
三、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三)
2018年4月洛陽市亡人交通事故
事故經過:2018年3月30日19時50分許,李某思駕駛北方永盛牌無號牌機動三輪車,沿洛陽市環(huán)城北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到經五路口西65米處,遇徐某駕駛人力三輪車載李某躍由西向東在前行駛,由于李某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致使機動三輪車前部右側與人力三輪車尾部左側及李某躍肢體相接觸,造成李某躍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思棄車逃逸,2018年4月5日22時許,李某思到公安機關投案。事故原因和責任:李某思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且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逸,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李某思應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