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

導讀:
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官認定男方母親轉款給女方的45萬元為結婚彩禮,扣除女方返還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還原告男方彩禮359000元,并駁回相關利息訴請。王某以楊某獲得彩禮后不同意與其結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認為,原告母親向楊某轉款45萬元系以雙方能夠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那么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官認定男方母親轉款給女方的45萬元為結婚彩禮,扣除女方返還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還原告男方彩禮359000元,并駁回相關利息訴請。王某以楊某獲得彩禮后不同意與其結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法院認為,原告母親向楊某轉款45萬元系以雙方能夠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關于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訂婚期間支付彩禮終止關系后應返還
基本案情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法官認定男方母親轉款給女方的45萬元為結婚彩禮,扣除女方返還男方91000元后,依法判令女方返還原告男方彩禮359000元,并駁回相關利息訴請。
法院查明,王某(男方)與楊某(女方)于2017年10月經媒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2019年10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同年10月25日,王某母親何某轉款45萬元至楊某名下賬戶。然而王某和楊某最終未能一起走進婚姻的殿堂,不久后兩人就終止了關系,且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王某以楊某獲得彩禮后不同意與其結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返還上述款項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另查明,楊某收到上述款項后,分別向王某及其父親轉款合計91000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母親轉款系生活支出。法院認為,原告母親向楊某轉款45萬元系以雙方能夠締結婚姻為目的,具備彩禮的性質。雙方進行訂婚儀式后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王某主張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彩禮返還的情形有以下三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第二種、第三種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雙方經媒人介紹認識,共同生活長達兩年,已經舉行訂婚儀式。原告母親轉給楊某45萬元金額較大,顯然超出雙方生活開支。此外,從風俗習慣上看,當地一般是訂婚期間男方支付彩禮,原告母親轉給被告楊某45萬元符合當地風俗習慣。據此,法官認定案涉45萬元轉賬為彩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商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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