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和彩禮兩次錢嗎

導讀:
訂婚和彩禮兩次錢嗎,男方家庭要給付女方家庭彩禮的,要有書面形式的彩禮收據或者訂婚協議、雙方父母寫婚前財產公證。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并無不當。但是男方應當給付女方家適當數額的現金作為給付彩禮的表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應當返還女方家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物;如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風俗習慣給付的財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但如果是因為男方家庭特殊原因沒有履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贈與手續而導致不能結婚。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但尚未取得的男方給予女方財產。
訂婚和彩禮兩次錢嗎
一、彩禮給付要有書面形式
一般情況下,男方家都會給女方一定的彩禮,這個錢就是所謂的“彩禮”,如果沒有書面形式,那么就無法確定到底有沒有送出去。如果沒有,那在處理時就比較麻煩。《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家庭內部自由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男方可以以婚姻為目的,給付女方一定現金作為彩禮,如果男方沒有明確表示是否送錢的話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就分手了,那么這筆錢就不能再退還給男方家庭了。所以如果男女雙方未結婚就分手,或者彩禮給了一半后就分開了的話,那這個時候男方需要有書面形式把自己的心意表達清楚。
1、男女雙方未結婚,彩禮可以不返還
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由男方給付女方的財物,如果婚姻關系沒有締結,則彩禮可以不返還。按照法律規定,因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已經給付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彩禮一般屬于附條件或贈與合同性質的贈與。”所以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彩禮是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法離婚的話,那么彩禮錢也可以不返還。
2、分手時,以婚前財產的性質返還
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但是男方提出分手或者女方不同意返還彩禮的,這種情況下只能是以婚前財產來處理。而彩禮就是在婚前所支付的款項,是為了結婚而支付的現金。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是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對于婚前所有的財產都要返還給對方。但是對于婚后所購買物品和購買行為,一般要認定為贈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并予以返還。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情況下,一般要求女方返還部分財產。
二、如果男方沒有按照習俗給彩禮,那么法院一般會支持要求返還。
一般認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應當給付女方家適當數額的現金作為給付彩禮的表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也就是說彩禮在男方不能履行婚姻義務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不過一般來講,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金額一般會比較高。因為大部分地方的彩禮都比較高的。但是也不排除在雙方戀愛期間或者戀愛后期男方給禮金較多且數額不大的情況下,一般法院會酌情支持要求返還彩禮費用。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一般會返還給彩禮,而雙方已領證的,一般不會返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給付并沒有返還條件的彩禮,法律不予支持。而如果雙方已經領取結婚證,或者是已育有子女的情況下,如果要求退還彩禮一般會依據《婚姻法》規定進行處理。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地區存在著特殊情況:比如男方家庭條件比較好或者父母比較開明。這一點就需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了。如果雙方確實感情破裂并已經結婚的情況下,女方是有權要求男方返還禮金的;但如果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彩禮一般不會返還;除非兩人領取結婚證。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彩禮”。
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彩禮”這一概念進行法律界定,因此在實踐中很難做到準確認定。因此,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具體的事實加以分析判斷。比如,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則可認定為“彩禮”;若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則應視為“彩禮”。具體到該案中,如果是婚前給付了彩禮的,法院一般認為是彩禮;如果是婚后給付的,則一般認為是彩禮。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給付”和“返還”的界限。即要區分是否給付或多少給付這兩種情況。
三、如果因為男方的原因導致不能結婚,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其給男方的彩禮。
彩禮,是指婚姻締結前,一方為迎娶另一方而向另一方給付的財物。所謂彩禮是指為了結婚而由女方提供的,用以表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財物。其給付對象一般為“家”,如男方有條件且不愿意去外地發展,就會送上彩禮給女方。對于給付彩禮的行為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九條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比較多。所謂“當事人約定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并導致離婚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解除婚姻關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急需醫治;一方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一方婚前患有傳染病,不宜與男方結婚。”具體問題應具體分析。此外還應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婚約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如果女方在給付彩禮后不能與男方離婚的;如彩禮返還后確有困難需要重新給付時,男方也要給予必要照顧;如果雙方確實屬于因生活困難而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處理。
訂婚和彩禮兩次錢嗎
彩禮是男女雙方訂婚時,女方給付男方一定的財物,即金錢或實物,一般用于結婚前置辦嫁妝。彩禮作為一種習俗,是男女雙方相互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所進行的贈與行為。那么訂婚和彩禮兩次錢嗎?你知道嗎?
一、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約定以彩禮為代價而締結婚姻關系的一種習俗。
結婚前給付彩禮,一般是男方為了迎娶女方,同時也是為了鞏固婚姻關系。男方給付彩禮后,女方也應該按習俗履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請求離婚的,應當準予;但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除外”彩禮是我國特有的風俗習慣,在民間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的,如果查明雙方沒有夫妻關系而適用婚姻法有關禁止結婚婚配規定”之規定:
離婚時已給付彩禮或已辦理結婚證但尚未共同生活但確已分手1年以上的;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對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以及雙方共有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并已進行了共同生產、生活消費活動(如購買家電等);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哺乳期間等實際支付了相關費用構成“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支出”的,應認定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二、訂婚是我國一項非常重要的婚俗活動,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合法婚姻關系后,為表示祝賀所給予的經濟饋贈。
也是我國幾千年來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訂婚時,男女雙方均應按風俗習慣,互相表示忠誠、互敬互愛、締結婚姻關系。因此,對于以訂婚為名而締結夫妻關系的男女而言,如果沒有結婚協議或沒有共同生活的經歷則不能成為夫妻;如果已經同居了,也不能成為夫妻。在實踐中,在結婚時以訂婚為名而結婚而形成的婚后同居關系,是可以解除的(解除時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結婚條件)。但在離婚時必須給予返還彩禮的權利。具體而言,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狀況、生活水平、雙方父母意愿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返還彩禮的數額;也可根據雙方自愿原則或因結婚后一方生活困難等原因返還相應彩禮并可酌情予以減免或優惠。
三、彩禮也稱聘禮,在我國古代民間習俗中就有送聘禮的傳統。
《禮記·內則》載:“夫為妻之美,婦事夫之道,尊卑長幼,無貴賤皆有之。”古代婚姻制度也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以父母包辦為多,這一傳統習俗的產生與其盛行有著密切的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結婚登記合同后,一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不答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予準許。所以說締結婚姻關系是男女雙方共同意愿的結果和行為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