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訂婚時候給還是結婚時候給?

導讀:
彩禮,即結婚禮金,又稱“聘禮”、“聘金”。訂婚時由男方家給付女方彩禮。訂婚和結婚的數額一般都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來定的。在彩禮這個問題上,有兩種觀點:一種是雙方共同約定彩禮數額,另一條是由父母雙方約定彩禮數額。但不論哪一種的說法,都沒有法律依據認為彩禮一定要按照這個“約定”數額來給。其實,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首先是雙方都有各自家庭收入來源,其次雙方都有自己獨立的生活和財產處分能力。也就是說,男方家只是收了女方的彩禮但沒有要回或者說沒要回來就沒有支付給女方。
彩禮是訂婚時候給還是結婚時候給?
彩禮,即結婚禮金,又稱“聘禮”、“聘金”。訂婚時由男方家給付女方彩禮。訂婚和結婚的數額一般都是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來定的。在彩禮這個問題上,有兩種觀點:一種是雙方共同約定彩禮數額,另一條是由父母雙方約定彩禮數額。但不論哪一種的說法,都沒有法律依據認為彩禮一定要按照這個“約定”數額來給。其實,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首先是雙方都有各自家庭收入來源,其次雙方都有自己獨立的生活和財產處分能力。也就是說,男方家只是收了女方的彩禮但沒有要回或者說沒要回來就沒有支付給女方。
一、如果收了彩禮沒有要回來,該怎么辦?
首先,如果收了彩禮沒有要回來是可以起訴要求返還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已經結婚登記并且共同生活的,在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不應再適用《婚姻法》中關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其次,如果沒有要回來,建議先與男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調解成功了,那就可以走訴訟途徑來討回彩禮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不需要返還彩禮等財物的。有特殊情況需要返還彩禮等財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關于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贈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后反悔申請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彩禮的話,則不屬于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中對彩禮義務履行方式進行約定的情形。如果男方父母給女方家所送去了一定數額而沒有給女方家以實際返還的話,那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歸還彩禮等物(財物)來作為補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與雙方結婚事實相關聯、并且已經進行登記注冊、且實際居住在一起才可以主張返還或者補償。如果僅僅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了彩禮但是沒有要回來的話,那么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男女雙方離婚進行分割財產(彩禮等)這也是為了防止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或者揮霍財產。如果不能證明自己與女方已經結婚并且已經共同生活并且沒有共同生活行為或同居行為的話,那么雙方就可以離婚來對彩禮等返還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返還或者補償)。在實務中往往會有這樣一種情況:男方要求女方出具借條來證明已給男方家現金20萬元并寫下借條。但是卻遲遲沒有歸還。
二、什么是彩禮,如何要回?
我們知道,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結婚禮金,所以雙方之間發生關系之后,也就形成了彩禮的法律關系。那么彩禮應該怎么要回呢?這里我們就涉及到了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返還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或者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給付彩禮;女方也可以要求給付彩禮。”那么我們在向男方索要彩禮之前,應該要明確這段婚姻是否已經開始了或者說已經結束了。如果還沒有開始結婚這一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雙方還是朋友關系,或者說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這個時候,雙方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走到一起的話,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如果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一般是以分手處理;如果分手處理之后還不能結婚生子的話,那女方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在實務中很多時候都是無法要回這筆彩禮。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的規定。所以說雙方離婚之后男女關系已經解除或者沒有關系了(當然雙方結婚也沒有影響到婚姻關系)一般情況下都不能要回。但只要男女雙方還能繼續戀愛或者夫妻感情還可以的話,女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返還這筆財物。而在訴訟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對此有異議的話,雙方應當協商解決!
三、彩禮有哪些種類
彩禮的種類有很多,從本質上看主要有三種,即現金、實物和協議。現金,是以現金形式給付的禮物,具有明顯的隨意性。而實物,則是男方以實物給付女方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等。協議,則是雙方對婚姻關系所達成的某種形式協議,一般包括書面、口頭兩種形式。書面形式表現為一份夫妻間的贈與協議;口頭形式表現為一方以自己名義與對方訂立的協議。在實踐中,雙方都愿意按照這樣的方式來進行結婚登記的話,那么所給付財產的性質也就可以進行確認了。現金和實物主要體現在購買大額商品或者服務、房屋等方面。雙方約定彩禮數額后,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至于彩禮中涉及到金額多少、是否給付等具體情況就不是很清楚了。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只要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即使給付了彩禮,在實際生活中女方也可以要求返還相應財產。
四、法院判決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彩禮返還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三)婚前未共同生活的。彩禮雖已返還,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問題?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方因為離婚或雙方因為財產分割而鬧得不可開交,但法院最后卻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了對方起訴。這種情況也并非少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雙方實際交往和結婚時間來判定彩禮是否返還。這是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所花費的金錢和物品應當予以返還。所以,法院通常會以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作為標準判定彩禮究竟應該歸還還是返還。
彩禮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定婚、結婚兩個重要時刻都必不可少。
彩禮在訂婚時給婚禮雙方都有。通常情況下,雙方家長會給新郎新娘各準備一份特殊的彩禮,彩禮多為禮物,在一些地區也有表彰新郎新娘一方家族地位的習俗,比如用錢或者叫人工給對方新房子、洗衣機等物品。彩禮的準備工作由雙方家長分別完成,因此就有了“親家彩禮”的說法。
在結婚時,隨身攜帶的彩禮要由新婚夫婦共同準備,彩禮稱で“新人彩禮”。這份彩禮除了表達新郎新娘對長輩及賓客對相親相愛的衷心祝福外,也表達了兩個家庭之間結為大家庭的美好希望。新婚夫婦在準備彩禮時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禮品,或古舊祝福披露,或者用錢抵得當份子,任君定奪。
彩禮不僅僅是物質的禮物,更是表達愛、家庭幸福的象征。彩禮的準備既對雙方的家庭利益,也是對婚姻新家庭的祝福,可以把婚姻看做一種相互尊重、相互體諒、相互理解的古老恩許。
總之,彩禮在訂婚時候給,結婚時候也有,彩禮不僅是物質上的慰藉,更是雙方家庭之間新婚夫婦美好的期待。準備彩禮的過程是一種愉快的錘煉,也是理解雙方文化的有力手段。
給男孩和女孩穿婚紗、打針、送禮是一個永恒的配偶結婚傳統。而彩禮也是其中一種重要的道德制度。在中國,如果男士和女士正式認定結婚,那么他們通常會給對方一個彩禮。
那么究竟是訂婚時給還是結婚時給呢?一般來說,每個家庭在家庭傳統上有不同的習慣,有的家庭在訂婚時給彩禮,有的家庭則在結婚時給,因此也有一些因素需要確定給對方彩禮時機。下面就具體闡述下彩禮給何時。
從深層次上來說,訂婚就是一個預備的階段,給彩禮的意思在于表達雙方的心意,意味著一段感情的開始,因此相對來說,訂婚時候才會給彩禮。這一階段的禮品也很重要,一般說來,多以珠寶或實物作為彩禮,以表示雙方認定的儀式。
結婚時給彩禮,也是一貫習俗,禮品有時也加以貼切,以表示對新婚夫婦的祝福。在一些大發展的地區,禮品有時也稱作"墊資",目的在于幫助新婚夫婦開啟婚姻生活,比如買家具或家用電器等。
總之,彩禮是一貫的傳統,無論訂婚還是結婚,都可以給彩禮。但是不同的家庭可能會采取不同的禮儀,比如在訂婚時給彩禮的家庭可能會在結婚時給更多的禮品,這取決于家庭習俗。所以應該根據當地家庭習俗選擇合適的時機給彩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