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彩禮是我國現代結婚的必經程序嗎?

導讀:
但是,給付彩禮仍然在我國相當盛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婚禮習慣,現在很多地方仍然把訂婚、給付彩禮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后兩種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要以離婚為前提,一般結婚超過一年不予支持。那么送彩禮是我國現代結婚的必經程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給付彩禮仍然在我國相當盛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婚禮習慣,現在很多地方仍然把訂婚、給付彩禮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后兩種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要以離婚為前提,一般結婚超過一年不予支持。關于送彩禮是我國現代結婚的必經程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彩禮源于西周的六禮制度
彩禮源于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彩禮即在六禮中納征環節男方送到女方家的,有些地方仍稱納征,征即成功之義,男方送出彩禮,女方接受彩禮,兩方正式締結婚約,不得輕易反悔。彩禮的多少,要視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若女方悔婚,要退還彩禮;若是男方反悔,則女方不須退還彩禮。在買賣婚姻中,彩禮的多少代表了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接把它稱為身價禮。
二、彩禮是封建陋俗,在法律上不成立
六禮婚姻制度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但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規定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未規定有彩禮。
但是,給付彩禮仍然在我國相當盛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婚禮習慣,現在很多地方仍然把訂婚、給付彩禮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
三、彩禮的返還問題
我國法律上沒有關于彩禮的規定,人民法院把有關彩禮糾紛的案件也歸為婚約財產糾紛。在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辦理了結婚登記卻沒有一起生活或者彩禮是婚前給付的且導致男方生活困難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后兩種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要以離婚為前提,一般結婚超過一年不予支持。生活困難不是指與給付彩禮之前的生活水平相比財產受到損失,而是指因為給付彩禮,導致其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四、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見,我國法律不單是沒有規定彩禮的給付,而且籍結婚之命索取大量財物也是為我國婚姻制度所禁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