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談結婚“彩禮”

導讀:
結婚時男方要給女方彩禮,這個傳統可以說是源遠流長。但是,彩禮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傳統。當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認為結婚時給彩禮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所以,彩禮違背現在的法律精神。從法律關系上來講,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和女方結婚,女方收了彩禮就負擔了和男方結婚的義務。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彩禮問題并沒有采取全部承認習慣的做法。但是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在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更加合理。于是,在不少的地方由于孩子不斷的訂婚又悔婚使得彩禮成為了家庭的一個特別大的負擔。而且,由于種種的原因,在男方悔婚的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比較少見。那么小談結婚“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時男方要給女方彩禮,這個傳統可以說是源遠流長。但是,彩禮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傳統。當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認為結婚時給彩禮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所以,彩禮違背現在的法律精神。從法律關系上來講,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和女方結婚,女方收了彩禮就負擔了和男方結婚的義務。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彩禮問題并沒有采取全部承認習慣的做法。但是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在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更加合理。于是,在不少的地方由于孩子不斷的訂婚又悔婚使得彩禮成為了家庭的一個特別大的負擔。而且,由于種種的原因,在男方悔婚的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比較少見。關于小談結婚“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時男方要給女方彩禮,這個傳統可以說是源遠流長。在西周的六禮中就有納彩這樣的說法。但是,彩禮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傳統。許多鐘情的男女因為男方的父母湊不齊女方的家長要求的彩禮,被迫的分手。也有勉強湊夠了彩禮,家里已經是欠債累累,夫妻結婚后為此而爭吵,最終導致離婚。當然,也有不少的家庭認為結婚時給彩禮是天經地義,無可厚非。
從法律理念上來講,本文不支持給付彩禮。彩禮主要是男方的家長給付女方。依照法律的精神,對于一個已經成年的人,家長的義務已經盡到了,沒有義務再為兒女負擔彩禮的費用。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在給付彩禮時男方家長是自愿的。或許,在彩禮只是存在于一部分人中間時還可以這么說,因為如果即使因為不給付彩禮致使這個女孩子不嫁給男方,男方仍然有選擇的可能。但是,在一個社會中大多數人都這么要求時,如果男方不打算付出彩禮就不能找到自己的配偶的情況下,這種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而是變相的強迫。所以,彩禮違背現在的法律精神。
從法律關系上來講,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和女方結婚,女方收了彩禮就負擔了和男方結婚的義務。按照有些地方的風俗,男方如果悔婚,女方不退還彩禮;女方如果悔婚,需要返還彩禮。所以,一般我們認為給付彩禮是一個附條件的贈予。(如果女方悔婚需要雙倍賠償,就是一種類似訂金的法律關系了,或許這樣更加公平)這個條件就是女方應該和男方結婚,否則,男方有權利撤銷贈予。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上來說,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彩禮問題并沒有采取全部承認習慣的做法。具體如下:第一,根據習慣,只有在女方悔婚的情況下才退還彩禮,但是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了彩禮的一方就有權利要求另一方返還;第二,依照習慣,只要是結婚了,彩禮就沒有退還的可能。但是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在離婚時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更加合理。
社會的變化太快,許多的年輕人對感情不再像以前那么慎重,訂婚后離婚成了許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常見的現象。但是,這些年輕人的父母可能堅守著給付彩禮的老傳統。于是,在不少的地方由于孩子不斷的訂婚又悔婚使得彩禮成為了家庭的一個特別大的負擔。而且,由于種種的原因,在男方悔婚的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比較少見。法律對這種傳統的習慣做出了評價,給了人們權利,但是還需要社會風氣的變遷,給人們行使權利的勇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