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

導讀:
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12歲的小向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父親向某云將自己的戶籍登記姓名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姓名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向某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配合原告小向將姓名變更為鄭某某。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遂將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向某云溝通無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12歲的小向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父親向某云將自己的戶籍登記姓名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姓名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向某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配合原告小向將姓名變更為鄭某某。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遂將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向某云溝通無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關于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2歲男孩為改名起訴父親,法院支持
12歲的小向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父親向某云將自己的戶籍登記姓名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姓名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向某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配合原告小向將姓名變更為鄭某某。
被告向某云與鄭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云與鄭某在2011年10月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向由鄭某監護撫養。鄭某在向某云不知曉的情況下,將小向的名字變更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云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為鄭某某,遂將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
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間,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鄭某某的名字參與多種校外培訓,并參加數學、征文、美術、主持、拉丁舞等方面的國內、國際比賽,獲獎30余次。訴訟前,原告小向被多個組織其參賽的培訓機構書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鄭某某變更為向某某,可能導致其以往的獎項和成績無法被識別,不能繼續參加相關更高層次的比賽,不能繼續參與教育宣傳片的拍攝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對小向的學習及成長產生了極大阻礙,也給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擾。
2020年8月,在多次與父親向某云溝通無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達了自己要求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的強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導過程中,小向也再次表達了對鄭某某這一姓名的認可和喜愛。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向從小學到中學,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生活和學習都是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小向這7年間在學業和藝術修養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該姓名既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已經成為其人格標志,已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安戶政部門
未滿十八歲變更姓名**需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戶政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審批是不收費的。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為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審批辦理。
改回隨母親姓后**其父也不得因此拒絕支付撫養費**
在我國子女隨父母姓,不僅是天經地義的事,更是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秩序的重要體現。而且法律賦予公民選擇姓氏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公民的姓氏選擇只能在父親和母親之間進行選擇,而不能自由的隨意選擇。
合川區人民法院該判決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由小向自身意志決定,從而判決其父親配合改變姓名,該判決有利于小向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后,原則上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及《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均對此進行了明確。但在本案中,合川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是考慮了小向的具體情況及意愿,小向在迄今為止主要成長階段使用的是鄭某某的名字,小向已經與該姓名建立緊密聯系,已經成為其人格標志,且小向已經年滿12周歲,具有了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意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子女姓氏問題的批復》:我們認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并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認定了小向的獨立意志,從而判決其改回鄭某某的名字,該符合小向的利益。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條之規定,在小向改回鄭某某名字后,其父也不得因此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尊重了孩子的姓名選擇權
本案中,12歲的孩子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只有實施的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孩子表示了對鄭某某姓名的喜愛和認可,且許多培訓證書是以鄭某某獲得的,如果更改將影響其學習和成長,法院判決是從有利于孩子學習成長和尊重孩子姓名選擇權的角度作出的。
另外,《民法典》還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才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比如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等。
總之,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監護人的意愿,更要注重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長的角度進行考慮。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父母應從孩子發展和孩子個人意志考慮姓氏**
首先,自然人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根據《民法典》第1015條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本案中,向某云和鄭某作為向某某的父母,向某某有權利隨其母親鄭某姓鄭。
其次,孩子隨父姓還是隨母姓,應當根據孩子實際發展情況及孩子個人意志。根據《民法典》第1012條和1014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本案中,向某某只有12歲,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向某某的監護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為向某某更改其姓氏,但是也要尊重向某某本人的意志。一方面,向某某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小向一直使用鄭某某的名字參加比賽且多次獲獎,如更改使用姓名則會影響其繼續參賽。另一方面,小向自身也在庭后表達了對鄭某某的認可和喜愛。
最后,無論從小向的日后發展還是尊重其個人選擇上來看,應當維護其使用鄭某某這一姓名的權利。
來源:遵義普法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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