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起訴父親挪用壓歲錢,壓歲錢屬于誰

導讀:
2013 年 8 月,小蘇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隨父親蘇某生活。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間,蘇某分三次將小蘇的 3000 元壓歲錢存入銀行。但在 2016 年 3 月,蘇某未經小蘇同意,擅自將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及利息 3045 元取出。小蘇認為,蘇某私自提取其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白云法院認為,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雖是被告蘇某為其存入,但小蘇對該存款仍享有所有權,蘇某無權擅自處分小蘇名下的存款。既然父母只能幫孩子保管或為了孩子利益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那么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壓歲錢是違法行為。那么男孩起訴父親挪用壓歲錢,壓歲錢屬于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 年 8 月,小蘇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隨父親蘇某生活。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間,蘇某分三次將小蘇的 3000 元壓歲錢存入銀行。但在 2016 年 3 月,蘇某未經小蘇同意,擅自將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及利息 3045 元取出。小蘇認為,蘇某私自提取其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白云法院認為,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雖是被告蘇某為其存入,但小蘇對該存款仍享有所有權,蘇某無權擅自處分小蘇名下的存款。既然父母只能幫孩子保管或為了孩子利益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那么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壓歲錢是違法行為。關于男孩起訴父親挪用壓歲錢,壓歲錢屬于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 年 8 月,小蘇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隨父親蘇某生活。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期間,蘇某分三次將小蘇的 3000 元壓歲錢存入銀行。
2015 年 12 月,小蘇搬至母親黃某處生活至今,黃某于同月申請變更小蘇的撫養權,2016 年 4 月白云法院判決變更小蘇由母親黃某撫養。
但在 2016 年 3 月,蘇某未經小蘇同意,擅自將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及利息 3045 元取出。
小蘇認為,蘇某私自提取其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蘇某辯稱,原告的壓歲錢是其作為監護人存入銀行的,是在被告的親友圈當中產生,與原告母親并無關系,且其曾與原告約定,待原告成年后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親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試圖教唆原告索回壓歲錢。
白云法院認為,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雖是被告蘇某為其存入,但小蘇對該存款仍享有所有權,蘇某無權擅自處分小蘇名下的存款。蘇某將小蘇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蘇的權利,小蘇主張蘇某返還存款及利息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被告蘇某返還小蘇本金及利息共計 3045 元。
孩子的壓歲錢是別人給的,這應當屬于孩子獲得的"贈與",獲贈的財產當然應該屬于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一般來講,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不得反悔。給孩子壓歲錢完全符合贈與的條件:贈與人是父母或親友,孩子是受贈人,贈與人給壓歲錢都是自愿且無償的,而孩子作為受贈人也是愿意接受的。
認為壓歲錢是家長間的財產交換,這不符合法律事實的。因為在家長互相給對方孩子壓歲錢的過程中,家長之間并沒有進行直接的對話或財產交換,這是兩個并行的贈與行為,不能直接"忽視"掉孩子將其"合并"成一個行為。
因此,壓歲錢是孩子的財產,毋庸置疑。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家長一定要向孩子說明清楚:收上來只是為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他們支配和使用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34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的規定,父母如果純粹是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為孩子買商業保險,讓孩子參加興趣班什么的,是可以動用壓歲錢的。
既然父母只能幫孩子保管或為了孩子利益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那么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壓歲錢是違法行為。只是壓歲錢主要涉及家庭內部的關系,不宜依靠法律進行約束,特別嚴重損害到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可以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