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導讀:
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那么挪用資金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挪用資金罪的犯罪類型是什么
1、挪用資金屬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到哪里報案
1、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案件應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對于職工涉嫌挪用資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3、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三、挪用資金罪特點
挪用資金罪特點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所有權具體侵犯的只能是單位對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不侵犯處分權。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所屬單位的資金。資金包括以貨幣形態表示的人民幣、外幣和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的股票、國庫券、債券等而不包括單位的物資設備和處于實物形態下的財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所謂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包括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后歸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手或者管理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因執行職務而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被挪用資金的用途挪用本單位資金分為三種情況,其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此種情況的挪用資金行為是指行為人將挪用的資金用于個人一般性的開支如買房、買車、治病、旅游觀光、償還私人債務等而非用于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依照此種情況定罪還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2)挪用資金超過了3個月未還。如果挪用時間不滿3個月不構成犯罪。其二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數額較大和進行營利活動是必備要件但沒有“3個月未還”這一挪用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使用挪用的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時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即使不到3個月即全部歸還的也要定罪。挪用資金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這里的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如挪用資金從事生產、經營、存入銀行獲息等但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標準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其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非法活動包括一般違法活動和犯罪活動如走私、非法經營、賭博、嫖娼等。考慮到這種情況社會危害性大法律未作數額和時間上的限制即只要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不論數額是否較大挪用時間是長是短都構成挪用資金罪。盡管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未作數額的限制但挪用數額的多少與挪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直接聯系著的。為此前述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規定以挪用本單位資金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數額。
所謂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7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過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使用。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刑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挪用本單位資金行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單位的資金但準備日后歸還。攜帶挪用資金潛逃的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永久占有單位資金的意圖不能定挪用資金罪而應按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四、挪用資金罪和使用資金罪有什么區別
挪用資金罪和使用資金罪有什么區別
我國現行刑法并使用資金罪的規定使用資金而不歸還的一般會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客體、客觀、主觀三個方面,
1、客體方面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