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債權是否需要申報

導讀:
稅收對于一個國家的正常運行,稅收債權的處理,大致可分為通知申報、審查確認和分配繳納幾道程序。所以,今天大律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關于稅款債權是否需要申報的相關知識。
稅款債權是否需要申報
公司拖欠的稅費是公司債務之一,所以稅費可以作為債權進行申報,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破產企業財產變賣環節的稅收債權的申報與清償
在破產清算環節,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變賣破產企業的財產來清償破產企業所欠債權人的債務。但在破產企業的財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比如,涉及存貨、不動產在變賣環節會涉及到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產有增值的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而破產費用是不需要進行債權申報的,且根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此,破產費用在破產財產清償順序中屬于第一位的。
稅收債權的申報范圍的規定
稅款范圍。實踐中,破產企業欠稅的涉及范圍往往較為廣泛,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需要討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防洪保安基金等各類基金(以下統稱附加和基金),是否屬稅款組成部分?是否應納入稅收債權一并申報?筆者的意見是:《破產法》第八卜二、一百一十三條提及稅收債權時,都只指明“債務人所欠稅款”、“破產人所欠稅款”。附加和基金,是國家責成稅務機關征收的有特定用途的費用,在破產時將其納入稅款范圍,缺乏相應法律依據。因此、具體處理時可以將所欠附加和基金作為普通破產債權,單獨歸類申報、審查和確認,與所欠稅款分別在債權表中列示。
對于稅收滯納金及稅收的罰款,是否屬破產債權?是否可以納入稅款一并申報?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61條的規定精神,破產企業所欠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為除斥債權,不屬破產債權。《破產法》中未出現“除斥債權”這個概念,所以現在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列為除斥債權不予確認,缺乏法律依據;但是,如果說稅收滯納金、罰款屬稅款范疇、也缺乏法律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實際操作時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將稅收滯納金、罰款作普通破產債權處理;(2)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單獨申報、審查和確認,或者與所欠附加和基金合并申報、審查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