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胎兒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嗎?

導讀:
某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某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賴某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邢某和曾某支付其撫養費。被告邢某作為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被告人曾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生活費人民幣36033元、親子鑒定費用人民幣5940元,并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胎兒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某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賴某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邢某和曾某支付其撫養費。被告邢某作為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被告人曾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生活費人民幣36033元、親子鑒定費用人民幣5940元,并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發生交通事故,胎兒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交通事故,胎兒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嗎?
【案情】
2004年5月28日10時40分許,福建省某縣曾某駕駛車主為邢某的小型拖拉機載運河沙從河田往長汀方向行駛,當車行至319國道346KM+280M處時,因車胎泄氣,致使車身向左側偏轉,與相對方向駛來的中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該車司機賴某邦嚴重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某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某應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賴某邦的遺腹子賴某,于2004年10月23日出生。賴某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邢某和曾某支付其撫養費。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造成賴某邦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賴某系受害人賴某邦的遺腹子,盡管被害人賴某邦死亡時胎兒還不是賴某邦“生前扶養的人”,即依法應當被扶養的未成年人,但胎兒的出生是必然的,賴某出生以后,由被害人賴某邦扶養也是必然的,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對胎兒出生后生活費的賠償責任,這符合權利延伸保護的民法理論以及實事求是的原則,因此對原告賴某要求被告支付扶養費的訴請,予以支持。被告邢某作為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被告人曾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生活費人民幣36033元、親子鑒定費用人民幣5940元,并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邢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承認胎兒的繼承權,前提是胎兒出生后存活。其實胎兒在出生后應享有的權利很多,不限于繼承權,例如受扶養權,而扶養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胎兒出生前死亡,就無法履行其扶養義務,胎兒在出生后即喪失了受扶養的權利,這對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重大損害的,因此胎兒在出生后有權利請求造成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侵權人賠償其生活費損失,也就是說侵權人的賠償項目中應包括出生后存活嬰兒的全部(在父母雙方均因侵權行為死亡時)或部分生活費(父母一方因侵權行為死亡時)。這已成為各國的立法通例,也為我國司法實踐所采納。
【律師提示】
胎兒出生后為活體的,有權對造成其扶養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人主張生活費賠償。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