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關于發生交通事故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確定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所考慮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一個十分復雜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在此建議考慮以下參照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中在推定機動車駕駛方為過失的情況下按照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如果證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方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和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還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雙方在該次事故中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
4、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身份、社會地位、知名度、性別、年齡、職業情況、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等各種因素。同時考慮賠償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單位、法人對賠償的支付能力和判決后實現執行的可能性等。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貧困地區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就可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也對加害人起了懲罰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經濟十分發達的地區卻必須支付數倍或十多倍的金額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訴法院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亦應作一因素予以考慮。
6、最高賠償限額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因此在受訴法院地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情況下比如江蘇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如無特殊情況所提的賠償數額不宜超過此限。而沒有限額規定的地區可以參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認定的交通事故損害傷情、傷害情節及所判精神賠償金額為上限標準自行比照逐級遞減但一般不應低于1000元。
7、參照相關保險條款
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如果機動車主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額和賠償額是有賠付標準的。目前我國的各種機動車商業保險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在索賠時也可以此作為申請賠償的參照標準。
交通事故一般發生在各種道路中。交通事故的發生可以由交警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解決此類問題。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