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存在逃逸行為

導讀:
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對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和程度對決定行為人行為的定性,在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時必需對這種原因力作出判定。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其原因紛繁復雜,往往多種原因并存。交警部分認定事故責任依據交通治理法規對行為人所從事的交通運輸行為進行評價,其考察范圍較廣。假如直接將行為人違背交通治理行政法規的責任直接當作刑法上的責任,就會泛起將被害人自己違背交通治理法規引起的交通事故,僅僅因為機動車駕駛員因為害怕被毆打、敲詐等而逃離現場的行為,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現象,這樣顯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交通肇事罪不存在逃逸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對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和程度對決定行為人行為的定性,在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時必需對這種原因力作出判定。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其原因紛繁復雜,往往多種原因并存。交警部分認定事故責任依據交通治理法規對行為人所從事的交通運輸行為進行評價,其考察范圍較廣。假如直接將行為人違背交通治理行政法規的責任直接當作刑法上的責任,就會泛起將被害人自己違背交通治理法規引起的交通事故,僅僅因為機動車駕駛員因為害怕被毆打、敲詐等而逃離現場的行為,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現象,這樣顯然是不公平的。關于交通肇事罪不存在逃逸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對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和程度對決定行為人行為的定性,在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時必需對這種原因力作出判定。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其原因紛繁復雜,往往多種原因并存。判定某一違規行為在導致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大小和程度,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作為判定者的法官,并非全知全能,往往并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在審訊實踐中法官往往根據鑒定結論,尤其是交警部分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來判定。這種作法并無不妥,只是我們應當留意:1.交警部分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案件的證據之一,其是否可以采信、證實力如何,尚需法官審查判定。交警部分認定事故責任依據交通治理法規對行為人所從事的交通運輸行為進行評價,其考察范圍較廣。法官認定行為人的責任則依據刑法,截取行為人在從事交通運輸行為過程中有刑法意義的行為和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判,其考察范圍相對較窄。2.留意區分行為人在交通治理法規上承擔的違章責任與刑事責任。交通治理法規和刑法的目的、制裁手段、調整范圍等完全不同,前者夸大的是對交通秩序的維護和治理,對違章行為的處罰手段主要是罰款、吊扣證件、行政拘留等,在合用上,只要違背命令就要承擔責任;后者夸大的是對行為人的道義譴責和制裁,處罰手段是最為嚴肅的刑罰,在合用上夸大譴責的合法性和公道性,要絕對遵循證據原則。假如直接將行為人違背交通治理行政法規的責任直接當作刑法上的責任,就會泛起將被害人自己違背交通治理法規引起的交通事故,僅僅因為機動車駕駛員因為害怕被毆打、敲詐等而逃離現場的行為,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現象,這樣顯然是不公平的。
依照刑法第133條的劃定,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在行為人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上沒有昭示的限制。即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對引起事故發生起次要、主要仍是全部作用,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昭示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對刑法第133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而且要求發生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在引發事故上相應地負全部、主要或者平等責任。最高法院的這一解釋在限制入罪范圍、保障人權,體現實質正義,體現罪刑相適應和節約司法資源上有積極意義,并且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的劃定,是審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根據。
二、準確區分刑事責任和行政違法責任的關系,準確對待交警部分的事故責任認定。
對以上兩種意見不合的辨析,告訴我們,判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應機械的套用刑法分則或者司法解釋的條文,還應當運用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
刑法第133條劃定:“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分析,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為:1.行為人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2.發生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故;3.行為人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與所發生的重大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本案被告人陳某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交警部分亦據此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交通事故發生在前,陳某的逃逸行為發生在后,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張某酒后駕駛、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間隔等。陳某的逃逸行為并非引發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陳某的行為不具備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劃定:交通肇事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發生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車輛一定程度的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分認定被告人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從表面看,陳某的行為,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劃定,好像可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按照犯罪構成理論來分析,則得不出這樣的結論。
一、準確處理刑罰總則與分則的關系,準確運用犯罪構成理論解釋分則條文。
評析:
二審法院以為,交通事故發生在前,陳某的逃逸行為發生在后,其逃逸行為并非引發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至于陳某有無其他與本次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的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如陳某是否在禁止泊車路段泊車、其泊車是否阻礙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陳某的其他違背交通運輸治理法規的行為是否應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一審沒有查明,在事實不能查明的情況下,應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假如陳某有在禁止泊車的路段停放車輛從而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違規行為,結合本案事實,陳某也只應負平等責任以下的事故責任。而公訴機關僅指控陳某有逃逸的違規行為。因此,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審法院以為,被告人陳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劃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劃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