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賠償標準及計算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解讀:醫療費賠償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采取“差額賠償”的方法作為賠償的標準,既包括已經支出的醫療費,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領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等。那么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賠償標準及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解讀:醫療費賠償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采取“差額賠償”的方法作為賠償的標準,既包括已經支出的醫療費,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領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等。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賠償標準及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解讀:醫療費賠償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條文主旨】
本條確定了醫療費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賠償數額的計算、舉證責任規則等。賠償原則是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支出的醫療費,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采取“差額賠償”的方法作為賠償的標準,既包括已經支出的醫療費,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領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等。賠償數額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也包括將來發生的費用,采取“差額賠償”與“定型化賠償”的折中方案計算損失數額。已經發生的費用計算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將來發生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由權利人另行起訴。舉證責任實行一般的舉證原則,即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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