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及計算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解讀:殘疾賠償金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那么人身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及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解讀:殘疾賠償金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及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解讀:殘疾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和期限的規定。本條規定在理論上采取“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的收入損失;同時規定應考慮職業因素對受害人未來收入的影響,予以斟酌平衡。賠償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實行定型化賠償。
【解讀】
一、關于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財產損害賠償抑或精神損害賠償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殘疾賠償金是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還是對賠償權利人遭受精神損害給予的精神撫慰性質的賠償?這在理論和實務上并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
《民法通則》沒有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以不完全列舉方式對殘疾賠償的賠償范圍作了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其中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依文義解釋,顯然是對賠償權利人因侵權而導致其生活資源減少或者喪失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沒有“殘疾賠償金”的規定;其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明確應“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2001年1月公布施行的法釋〔200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同樣沒有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項目;“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的規定則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即應當“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從上述有關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和根據的規定分析,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數額與賠償權利人的殘疾等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系正相關函數,其內容是對賠償權利人生活資源喪失或減少的賠償,性質上應屬對賠償權利人財產損害的賠償。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沿襲了上述規定。
我國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立法中,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第一部法律。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時,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殘疾的,規定“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兩部重要立法對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以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但由于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或者計算參數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從法律規定本身難以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作出認定。根據參與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部門的解釋,“殘疾賠償金”包含“多種損害的賠償,如某種功能的喪失、影響美觀、造成精神痛苦等。”學者據此認為,“殘疾賠償金”不是賠償勞動收入的減少,也不是賠償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的損失,而是功能喪失本身及引起的影響美觀、精神痛苦等損失,對致殘賠償的主要項目仍為“生活補助費”。審判實務中,根據上述有關部門的解釋,一般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認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過程中,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在2001年3月公布的法釋〔2001〕7號《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據此,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在司法上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第二十七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方式計算:……(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這是國家立法首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即殘疾賠償金是對公民健康權受侵害導致其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并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根據這一規定,國家賠償法的“殘疾賠償金”具有以下特點:
1.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其賠償的根據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是采取的抽象損失標準,而非具體損失標準。即不是根據實際收入的減少情況依差額具體計算收入損失,而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抽象確定其收入損失。
3.賠償的標準是上年度職工工資標準,即系對抽象意義上的全部財產損失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或者殘疾者生活費已經內含在殘疾賠償金中,故《國家賠償法》有殘疾賠償金,但沒有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其賠償項目的設計是科學的,合理的。
4.由于采取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因此“殘疾賠償金”在理論上也已經包含了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