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營養費賠償標準及計算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后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那么人身損害賠償:營養費賠償標準及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后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營養費賠償標準及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解讀:營養費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確定營養費根據和營養費標準的規定。
【解讀】
營養費,《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沒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也沒有營養費的規定。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也沒有專門規定營養費。最早提到營養費的是1992年5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施行)》第三條第(四)項“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傷愈前的營養費……醫療期間陪住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合理支出”的規定,但該規定仍然沒有提出具體的標準。2001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后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營養費。對營養費進行規定的,只有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受害人的人文關懷,體現了制定司法解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
本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下面分以下幾點對本條進行解釋:
一、受害人營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養狀況,直接關系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轉歸。創傷、手術、感染以及肝、腎、心、腦等疾病都會引起體液一神經與生化代謝等一系列復雜變化。受害人受傷害的情況不同,其營養要求也不同,而且臨床上許多治療措施也需要營養支持作為提高療效的手段。例如嚴重創傷、大面積燒傷、大手術、感染等應激情況下,分解代謝亢進,熱能消耗和氮的丟失量顯著增加;病人虛弱、疼痛、不適應,以及某些治療措施或藥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響攝食;口腔創傷、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進食,或進食反而能加劇病情,或對術后傷口愈合不利等等。尤其是一些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飲食來解決其營養問題。
臨床資料表明,病人營養不良現象相當普遍,幾乎是世界性的。住院病人營養狀況惡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病人可能由于惡心、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綜合癥,手術后部分消化道被切除,腎病透析以及瘺管等而使營養素的丟失增多,吸收不良,利用下降。或因大面積燒傷、多發性骨折、感染、創傷、高燒等產生應激反應,分解代謝亢進,營養需要增加。也可能由于某些藥物的影響,或與某些營養素相拮抗或促其分解,使營養素的破壞加劇。也可能由于近期飲食受限制(如用清流飲食,靠5%葡萄糖滴注);為了化驗檢查的需要,多次禁食;此外,術前營養準備不足;康復期營養補給未能滿足需要;或雖接受靜脈營養或經腸營養,但其配方不當,或數量不足,凡此種種都可造成原發性或繼發性營養缺乏。
對需要營養的受害人實施營養治療,給予及時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提高手術的成功率和治愈率,減少死亡率,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對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所需要的費用,賠償義務人應予賠償。
二、確定營養費的根據
根據本條的規定,確定營養費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據此,確定營養費的最重要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考依據是醫療機構的意見。
這里的“傷殘情況”,是包括一般傷害,還是僅指造成殘疾的情形?按照文義解釋,這里的傷殘情況,既包括一般傷害,也包括殘疾的情況。一般來說,一般的傷害可能不需要賠償受害人的營養費。因為就一般傷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別補充營養。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因為傷害重,不一定造成殘疾。反之,傷害輕,也不一定不造成殘疾。那么,是不是只要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損害達到了殘疾的程度,就需要支付營養費?就本條的規定來看,還不能這樣理解??傊?,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于受害人要求支付營養費的,除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外,另外一項參考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就案件出具的意見。雖然本條規定就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人民法院只能作為參考,但這一意見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營養費時的重要依據之一。賠償義務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營養費、醫療機構出具意見時所提的營養費數額過高等舉證,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規則進行裁判。
三、營養費的給付標準
關于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是指受害人因為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如果受害人受損害以前的營養狀況不良,即使沒有遭受人身損害,也需要營養予以補充,這里原本就需要補充的營養費就不應由賠償義務人支付,因為這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年老體衰的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此要特別注意。要正確區分受害人原本就需要補充的營養與受到損害后需要補充的營養。區分標準可以采納民法的原因力理論。與確定營養費的根據一樣,在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時,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審判實踐中要注意,受害人要求支付的營養費必須根據其實際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斟酌決定。超過實際需要的營養費支付請求,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另外還有一項審判政策,就是營養費的確定要根據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還不發達、人民的生活水平總體還不夠高的具體國情,以及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賠償費用標準具體,相對來說比較抽象的特點,營養費的支付不能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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