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解讀: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的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而不予受理。那么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解讀: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的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而不予受理。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解讀:有關賠償費的再訴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條文主旨】
根據本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賠償義務人給付賠償權利人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法定或者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的,如果賠償權利人仍然生存,就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繼續給付,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仍然需要繼續護理或者配置殘疾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年齡、護理依賴程度、生活狀況等相關因素后,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五年至十年。
【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本條款定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賠償權利人繼續訴訟的問題。實踐中,賠償權利人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超過給付年限后繼續發生的費用,往往得不到保障。向人民法院起訴,有的法院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而不予受理。這樣的結果,對于賠償權利人是極其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損害賠償填平受害人損失的原理。本條款定立的初衷即是對受害人實施更加有力的保護。因此,自本解釋起草以來,本條款的內容一直被予以保留。
本條款的內容主要有兩層:一是對賠償權利人繼續訴訟程序上的保護,二是對賠償權利人繼續訴訟實體權利上的保護。
二、程序上的保護
受害人因侵權受到人身傷害,需要護理的,根據本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人的護理費根據其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在20年的期限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受傷害程度、具體的病情、生活自理能力,確定受害人應受護理的年限。但是,人民法院對于護理年限的確定,畢竟受到法官對受害人受損害程度及痊愈程度預知有限的影響,對于受害人須護理年限的判決往往是不準確的。當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年限期滿后,受害人認為仍需要護理的,可否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所需的護理費用?
受害人因侵權受到人身傷害,造成傷殘,需要配置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根據本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但由于輔助器具種類繁多,性能各異,加之配帶者的個體差異,及本解釋在此問題上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法官對未來更換周期、需使用年限預知的限制,當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到來時,受害人仍請求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輔助器具費時,是否可以?
受害人因侵權受到人身傷害,造成傷殘,本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由賠償義務人負擔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計算20年;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因受損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與減少,帶來生活來源的喪失或減少,如果受害人20年后或者60歲以上的受害人扣除合理年限后或者70歲以上受害人五年后仍然生存,其必然仍需要維持其生活的費用。此時,賠償權利人還可以向賠償義務人主張嗎?
根據本條前半段的規定,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即當賠償權利人就以上費用繼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是因為:(1)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均屬于繼續性發生的費用,當超出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年限后,受害人繼續生存的,為維持其生存和生活,可能還要發生以上的費用。當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對以上繼續發生和將要發生的費用產生爭議后,應當允許雙方通過訴訟解決。(2)從程序法意義上講,訴是在發生民事爭議時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關于解決爭議的請求。按照理論上的通說,訴的結構主要包括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兩個要素,前者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要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后者是指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客觀事實。當賠償權利人因受傷害產生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超過法定和判決期限后的費用向人民法院主張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時,即具備了訴的要素,同時也具備了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權利的訴權。當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其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受理。(3)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在人民法院的第一次訴訟,已將雙方在法定或法院判決期限內的爭議解決,當期限超過時,如果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繼續發生,便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賠償義務人在訴訟生效內當然可以就新的爭議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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