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總額的確定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解讀:賠償金總額的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也就是在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不應由賠償義務人賠償所有損失,承擔所有的賠償金。本條定立的目的,即在于給法官確定損害賠償金數額的原則。那么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總額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解讀:賠償金總額的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也就是在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不應由賠償義務人賠償所有損失,承擔所有的賠償金。本條定立的目的,即在于給法官確定損害賠償金數額的原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總額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條文主旨】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本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有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條規定是對于上述第二條確立的賠償責任原則在實際賠償金數額上的具體體現,它規定了實際損害賠償金數額過失相抵的計算原則,同時規定了各項損害賠償金一次性給付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當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擴大也有過失時,受害人也應當對損害的后果負有責任。因此在確定本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各項物質損失的實際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按照雙方的過失相抵比率,適當扣減因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帶來的損失。但是,當侵權人有重大故意或過失的情形時,即使受害人有一般的過失,為體現對侵權人的懲罰,也應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全部的賠償金;同時,在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場合,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可以減少賠償義務人的賠償數額。
對于賠償義務人所應承擔的各項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向賠償權利人支付。
【解讀】
一、制定背景
對于損害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一直是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問題,尤其是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清雙方的責任,確定各自應承擔的損失數額,往往難以確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侵權行為及損害往往是由多個原因力構成的,當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損害后果的擴大也有過錯時,自應由其自己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體現在損害賠償上即是過失相抵的原則。也就是在受害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不應由賠償義務人賠償所有損失,承擔所有的賠償金。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在于確定雙方的過失比率,但由于各個侵權行為的情況不同,難以劃定統一的標準,只能確定原則性的標準,再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條定立的目的,即在于給法官確定損害賠償金數額的原則。
在確定了各項物質損害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額的情況下,賠償金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定期金給付,需要做出選擇。一次性給付與定期金給付兩種方式在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均有采用,但兩種給付方式各有利弊??紤]到以往的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一般采用一次性給付的方式,為與過去相銜接,我們認為仍將一次性給付作為各項賠償金的給付原則為宜。
二、歸責原則與過錯
損害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要從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談起,因為歸責原則是確定賠償金數額的基礎,而賠償金數額是歸責原則的具體體現。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這四種歸責原則相互作用,相互補充: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適用于各種特殊侵權行為的原則,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是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補救當事人的損害而存在的歸責原則。這些歸責原則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歸責原則體系,具有普遍適用性,可以統帥全部的侵權法規范,指導各類侵權案件的審理。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最基本的歸則原則,它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則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將過錯責任確定為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加害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過錯是關于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的描述。過錯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將要產生的后果,希望這種后果發生或者聽任這種后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換句話說,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是對法定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過錯程度是否嚴重,是故意還是過失,是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基本依據,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三、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有可能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的情況,此為混合過錯。所謂混合過錯是指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受害人也有過錯,即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系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過錯所致。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失,未盡到注意自身的財產和人身利益的義務。受害人的過錯均表現為過失,如為受害人的故意,則表明受害人自己損害自己,加害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混合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當混合過錯成立時,應當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據此,本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有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同時在此條中,也規定了兩種例外的情況:(1)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2)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而本條規定是對于第二條確立的賠償責任原則在實際賠償金數額上的具體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