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侵權人提出的確認之訴

導讀:
受害人或者權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訴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現象但是侵權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卻非常罕見。事故發生后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黃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負次要責任孫某無責任。事發后蔣某向黃某、孫某先行給付了若干賠償款但他認為已經超額給付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應賠償的數額為66465.26元。從法理上講侵權人提起的這種訴訟為確認之訴。原告提出的請求應當是人民法院確認和保護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侵權人提出的確認之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或者權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訴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現象但是侵權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卻非常罕見。事故發生后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黃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負次要責任孫某無責任。事發后蔣某向黃某、孫某先行給付了若干賠償款但他認為已經超額給付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應賠償的數額為66465.26元。從法理上講侵權人提起的這種訴訟為確認之訴。原告提出的請求應當是人民法院確認和保護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狀】侵權人提出的確認之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害人或者權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訴在司法上是很普遍的現象但是侵權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卻非常罕見。不久前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2004年1月12日17時10分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馱帶孫某行經204國道海安縣城東鎮泰寧村東片5組地段由北向南左轉彎向東時蔣某駕駛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致三人均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黃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某負次要責任孫某無責任。黃某、孫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送至海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黃某住院治療38天花去醫療費42214.31元孫某住院治療43天花去醫療費44434.62元。2004年8月海安縣公安局分別對黃某和孫某的傷殘程度進行了評定黃某頭部傷殘等級為拾級右下肢傷殘等級為九級孫某傷殘等級為拾級。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蔣某駕駛的轎車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車輛損失為人民幣21160元評估費1270元。事故中蔣某花去搶險費、施救費600元。事發后蔣某向黃某、孫某先行給付了若干賠償款但他認為已經超額給付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應賠償的數額為66465.26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對相關損失達成了一致意見黃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車輛損失合計75775.55元孫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合計67357.61元。調解中根據實際損失數額結合公安機關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雙方協商同意由蔣某承擔總損失的40黃某、孫某承擔總損失的60并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形成民事調解書確認蔣某應賠償黃某各項損失30310.22元應賠償孫某各項損失26943.04元。
評析此案的出現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打破了人們一貫認為只有受害者或者權利人才有權提起訴訟的司法常規。
就本案而言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后此類矛盾漸漸浮出水面。從保險公司角度而言侵權人自愿先行賠付傷者的相關費用后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是無可厚非的但保險公司認為自己無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額為此要求投保人在申請理賠時必須出具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以確認該案件已經結束否則就不予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和受害人聯手欺騙保險公司進行虛假理賠。在這種前提下侵權人已經給付了賠償款但是依據保險合同又索賠無門只得將受害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自己應當給付的賠償額。從法理上講侵權人提起的這種訴訟為確認之訴。
筆者認為侵權人有提起確認之訴的權利。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條規定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必須具有起訴的主體資格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的直接享有者。原告提出的請求應當是人民法院確認和保護的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必須是我國民事法律、法規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或者人身法律關系。“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系或者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如果起訴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訴訟標的不屬我國民法的調整范圍即屬于當事人不合格則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要求有明確的被告重點在“有”字而不論被告是否“正當”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選錯了被告并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應清楚、明確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發展、變更、消滅的情況及所持的觀點、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至于原告所持觀點是否正確、理由是否充分、證據是否確鑿法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不問。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即必須有適格的原告在起訴狀中寫明告的是誰、請求解決什么問題、根據是什么、同時還必須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四者只有同時具備起訴方能成立如缺其一訴則不立。從本案來看侵權人蔣某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受害者黃某、孫某為明確的被告蔣某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確認其應賠償的數額為66465.26元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黃某、孫某均系海安縣人所以海安法院有權管轄蔣某的起訴成立。
當然從實體程序來看蔣某亦有起訴的權利。“起訴者為原告”是確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地位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民事訴訟而言在通常情形下是由權利人作為原告依據民法典等實體法的規定提起訴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不允許義務人就與權利人之間的爭議提起訴訟。在民事訴訟領域實體法是判決民事主體權利義務歸屬的裁判規范只要民事主體對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歸屬有爭議都可以要求法院適用民事實體法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法律上的確定。因此從實體法律關系的確定方面考慮無論是權利方還是義務方都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