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制度

導讀:
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高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護,完善了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司法救濟措施,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高法司法解釋中確立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創新主要包括:引入營養費。高法司法解釋第 24條確立了受害人有獲得營養費賠償的權力,第19條確立了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用于恢復受害人器官功能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的原則。引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賠償制度。那么高法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高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護,完善了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司法救濟措施,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高法司法解釋中確立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創新主要包括:引入營養費。高法司法解釋第 24條確立了受害人有獲得營養費賠償的權力,第19條確立了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用于恢復受害人器官功能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的原則。引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賠償制度。關于高法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法司法解釋中人身損害賠償的制度創新
高法司法解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本著“以人為本”、珍惜人的生命、人格價值的基本理念制定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人身損害賠償方面,高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護,完善了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司法救濟措施,進行了多項制度創新.高法司法解釋中確立的人身損害賠償制度創新主要包括:
引入營養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等體現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制度。高法司法解釋放棄了在我國沿用已久的將交通事故受害人視為應當受到救濟以勉強生存的殘疾人的傳統觀念,確立了健康人、社會人的新觀念。高法司法解釋第 24條確立了受害人有獲得營養費賠償的權力,第19條確立了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用于恢復受害人器官功能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和后續治療費的原則。
引入更為科學合理的賠償標準。按照健康人、社會人的理念,本著確保受害人及其被扶養人能夠達到一個基本的、體面的生活標準的原則,高法司法解釋放棄了在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上長期采用的生活費標準,采用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純收入標準;放棄了在被扶養人生活費上按照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的做法,采用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放棄了在死亡補償費上采用生活費標準的做法,采用為可支配收入標準或純收入標準。
引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賠償制度。高法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明確了公路交通運輸單位或個人在運送或搭乘旅客時所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被有些專家稱為填補了我國侵權法規則的一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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