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

導讀:
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我國現行的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社會進步和立法進步的充分體現。這種情況說明現有的法律之間及審判實踐之間的矛盾同時對其它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賠償也有違國際通行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大趨勢是靜止地狹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規定所致也造成我國刑民內在的邏輯矛盾。那么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我國現行的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社會進步和立法進步的充分體現。這種情況說明現有的法律之間及審判實踐之間的矛盾同時對其它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賠償也有違國際通行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大趨勢是靜止地狹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規定所致也造成我國刑民內在的邏輯矛盾。關于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人身傷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社會進步和立法進步的充分體現。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1、有關人身傷害精神賠償的內容僅僅是侵權行為造成殘廢和死亡的才可予以適用對于沒有造成殘廢或死亡的般人身傷害和侵害身體權并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尚沒有辦法給予精神賠償。
2、不同法規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其適用范圍均被嚴格限制從而造成上述法規適用范圍之外的其他更多的民事領域的人身傷害得不到精神賠償由此造成的在不同領域的人身傷害有著各種不同的待遇和處理結果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存在。
3、對殘廢、死亡的精神賠償的標準各不相同勢必造成同樣的殘廢或死亡結果但在不同領域的賠付數額差異很大不利于社會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
4、特別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由于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從而造成在刑事傷害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僅限于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顯然是否定了刑事領域的人身傷亡的精神賠償問題。但是同樣是刑事附帶民事的人身傷害案件對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于其同時適用刑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肇事方除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實際還要承擔受害者的殘廢補助費、死亡賠償金的精神賠償這又明顯超越了刑法第36條規定的范圍。這種情況說明現有的法律之間及審判實踐之間的矛盾同時對其它人身傷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賠償也有違國際通行的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大趨勢是靜止地狹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規定所致也造成我國刑民內在的邏輯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