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解讀:精神損害賠償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因為賠償精神損害,只能通過財產的方式進行。至于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不能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它們只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與賠償無關。那么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解讀:精神損害賠償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因為賠償精神損害,只能通過財產的方式進行。至于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不能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它們只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與賠償無關。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條文主旨】
本條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第二款規定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能否讓與和繼承的問題。
【解讀】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制度,在《國家賠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也規定了一些精神損害的條文。2001年3月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并決定從即日起實施。解釋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利和人格利益進行司法保護方面,以及在中國侵權行為法和人身權法建設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說,這個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在保護人身權方面,具有里程碑性質的意義。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由于本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已經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有必要對此問題做出專門規定。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能否讓與或者繼承,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規定,而審判實踐中又迫切需要解決這一問題,因此本條對此做出了規定。
本書分九部分對本條進行分解:
一、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這里的精神損害,既包括積極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包括消極的精神損害即知覺喪失與心神喪失。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因為賠償精神損害,只能通過財產的方式進行。至于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不能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它們只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與賠償無關。
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以下三項功能:
1.填補功能。這是精神損害賠償最主要的功能,強調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是以填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為最基本的目的,補償損害為其最基本的功能,而對加害人的懲罰主要應歸于刑法和其他法律,這是近代民、刑法律分離的必然結果。
2.撫慰功能。通過對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撫慰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3.懲罰功能。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填補功能和撫慰功能,尤其是填補功能為學界通說。但是,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具有懲罰功能,學者間看法并不一致。我們認為,只要要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是對加害人的懲罰。應當強調的是,近現代法律分工,刑法擔負懲罰職責,民法主要承擔補償職責,這是毫無疑問的。承認精神損害賠償乃至整個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懲罰性,并非對古代民法那種民刑不分的回復,而是在克服古代民法的上述弊端,更加注意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對加害人的處罰,以達到防止侵權行為,穩定社會秩序的的目的。此外,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不是其最主要的功能,而是其填補功能和撫慰功能附帶的一種功能。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具體是指適用上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予以確定。下面分別予以說明。
二、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遭受侵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只提到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沒有提到精神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因為本解釋的調整對象為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本解釋第一條),沒有涉及精神性人格權遭受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精神性人格權包括精神性人格利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