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及歸屬

導讀:
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以及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點,對這個問題應進行更為細致的剖析。案例二,李某因礦難死亡,賠償款19萬余元,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李某父母及女兒的生活費三部分組成。他的兒子和兒媳認為死亡賠償金屬家庭成員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兒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員,不應分得。案例四,李某因工傷死亡獲得賠償,生前欠王某2萬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屬以死亡賠償金償還債務。李某的家屬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家屬的補償,不是李某遺產,拒絕還債。那么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及歸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以及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點,對這個問題應進行更為細致的剖析。案例二,李某因礦難死亡,賠償款19萬余元,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李某父母及女兒的生活費三部分組成。他的兒子和兒媳認為死亡賠償金屬家庭成員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兒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員,不應分得。案例四,李某因工傷死亡獲得賠償,生前欠王某2萬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屬以死亡賠償金償還債務。李某的家屬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家屬的補償,不是李某遺產,拒絕還債。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及歸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的頒布,使得人身損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有了明確依據。但賠償案件解決后,死者親屬之間因賠償金的分割問題引起的糾紛卻不斷增多。實踐中一般都依據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的規定或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適用法律。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以及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點,對這個問題應進行更為細致的剖析。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賠償金屬夫妻的共同財產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則以死亡賠償金屬兒子的遺產為由,要求按繼承關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礦難死亡,賠償款19萬余元,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李某父母及女兒的生活費三部分組成。李某的父母擔心兒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賠償款,提出若兒媳不離開李家,每年給兒媳3000元,若離開李家再嫁,就不給了。理由是,19萬元賠償款中不含賠給兒媳的任何項目。
案例三,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兒要求按遺產繼承分得部分死亡賠償金。他的兒子和兒媳認為死亡賠償金屬家庭成員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兒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員,不應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傷死亡獲得賠償,生前欠王某2萬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屬以死亡賠償金償還債務。李某的家屬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家屬的補償,不是李某遺產,拒絕還債。
上述案例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訴訟雙方都從與死者的身份依附關系出發,以與身份依附關系相聯系的法律支持訴求。死者父母與死者配偶發生訴訟的,其父母從血緣關系出發以繼承法為依據,其配偶則從夫妻關系出發以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法律依據;死者子女之間發生訴訟的,與死者一起生活者從與父母共同生活的關系出發,將家庭共同收入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死者已出嫁的女兒或分家另居的兒子則往往以繼承法相抗衡。
結合對司法實踐中其他案件的分析,當事人對死亡賠償金定性無外有這樣幾種認識:1.死亡賠償金是死者遺產;2.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3.是精神撫慰金的一種;4.是對死者近親屬損失的補償。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死亡賠償金已有以下一些統一的認識:
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論,婚姻關系終于離婚或一方死亡。顯然,該賠償金不是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不是產生于死者生前,不應按遺產繼承。
第三,不是精神撫慰金。《解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了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為物質損害賠償金。
排除以上三種定性,理論界和實務界較一致地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財產賠償。分歧只在,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前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實際上是對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是死者本人的一種權利,在死亡后可以轉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可以依照規定轉移一樣;后一種觀點認為對于權利能力已經消滅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補的利益損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的物質性補償。
故此,在死亡賠償金分割問題上,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實際收入減少的補償。理由是:
1、與現行法律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法相一致。西方國家普遍用“余生收入計算法”作為計算死亡賠償金的依據。《解釋》中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已經十分接近“余生收入計算法”。這種計算法正體現了“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之定性。如果采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的觀點,那么同一地域、同一年齡的兩個人因侵害而死亡,由于近親屬人數和基本情況的不同,所計算的賠償金數額就應該大不一樣,甚至相差許多倍,這顯然不公平,也會使執法者陷入復雜的境地當中。
2、《解釋》已經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死者近親屬的補償作了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不應再是“對于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二)死亡賠償金雖不是遺產,但可以比照遺產的規定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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