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車撞倒后遭多車碾軋致死法院判賠32萬

導讀:
回放:多車碾軋“主謀”逃逸2004年12月27日早上6點19分,沈陽市渾河北橋頭處發生一起慘禍,一男子過馬路時被車撞倒,隨后被多車碾軋。判決:家屬獲賠32萬余元法院認為,商登昌在被逃逸車輛撞倒后,又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先后從身上軋過,而交警部門無法確定商登昌死亡是哪一輛車撞擊碾軋所致。對此,逃逸車輛及郭瑋、楊凱均應對商登昌的死亡負連帶責任并均擔賠償責任。對于法院作出的32萬余元賠償額的一審判決,死者妻子邵玉波表示“很滿意”。那么男子被車撞倒后遭多車碾軋致死法院判賠32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回放:多車碾軋“主謀”逃逸2004年12月27日早上6點19分,沈陽市渾河北橋頭處發生一起慘禍,一男子過馬路時被車撞倒,隨后被多車碾軋。判決:家屬獲賠32萬余元法院認為,商登昌在被逃逸車輛撞倒后,又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先后從身上軋過,而交警部門無法確定商登昌死亡是哪一輛車撞擊碾軋所致。對此,逃逸車輛及郭瑋、楊凱均應對商登昌的死亡負連帶責任并均擔賠償責任。對于法院作出的32萬余元賠償額的一審判決,死者妻子邵玉波表示“很滿意”。關于男子被車撞倒后遭多車碾軋致死法院判賠32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回放:多車碾軋“主謀”逃逸
2004年12月27日早上6點19分,沈陽市渾河北橋頭處發生一起慘禍,一男子過馬路時被車撞倒,隨后被多車碾軋。交通部門到達現場后,證實人已經死亡。
死者名叫商登昌,是距離事發現場不遠處一個加油站的職工。慘劇發生后,商的家人曾連續一個月在事發地尋找目擊證人及有關線索,但至今第一輛肇事車仍未找到。
在5月19日的庭審中,商的妻子邵玉波等原告與4被告郭瑋(第二輛肇事車司機)、楊凱(第三輛肇事車司機,報案人)、韓靜(第二輛肇事車車主)、沈陽市雙龍出租汽車公司(第二輛肇事出租車掛靠的公司),在賠償金的數額上存在較大爭議。
邵玉波等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507260元;而被告方楊凱認為,自己的行為只是使死者尸體再度受損,最多只拿5000元的精神賠償金。判決:家屬獲賠32萬余元
法院認為,商登昌在被逃逸車輛撞倒后,又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先后從身上軋過,而交警部門無法確定商登昌死亡是哪一輛車撞擊碾軋所致。對此,逃逸車輛及郭瑋、楊凱均應對商登昌的死亡負連帶責任并均擔賠償責任。
由于交通部門至今未能找到逃逸車輛的下落,郭瑋、楊凱賠償完畢后,可以向另外的肇事者追償。同時,郭瑋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對郭瑋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法院作出的32萬余元賠償額的一審判決,死者妻子邵玉波表示“很滿意”。
連帶:保險公司也要擔責
第一個肇事的車輛雖然跑了,但保險公司還在。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沈陽市分公司南站辦事處被追加為“第三人”。
雖然保險公司認為,郭瑋的出租車投的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保險。而且只有投保者才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而原告(死者家屬)沒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郭瑋所在的出租車公司也沒有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事宜,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不負擔任何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觀點:律師認為事實不清
孫金寶律師說,作為原告的代理,如今法院的判決,對死者是個告慰;對腿腳殘疾的邵玉波及其一家人來說,也算是個慰藉和補償。
作為被告之一郭瑋的代理律師楊功涵認為,作為一起交通部門至今沒有認定的交通事故,判決郭瑋和楊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不清,值得商榷。目前,幾名被告均已提出上訴。
-5月20日,本報以《三輛車軋過同一人責任咋攤》進行了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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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肇事車依然在逃
事故發生后,沈陽市東陵區交警大隊事故科經過現場勘察,他們還找到3種車輛的散落物,一種紅色油漆,一種白色油漆,還有一種銀灰色的油漆。根據現場及事發時的監控錄像,確定首個肇事車輛應該是一輛紅色的小轎車。目前,此車及肇事司機依然沒有歸案。
B平均擔責屬無奈
業內人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此案應該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