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是否包含交通費

導讀:
根據該規定交強險的承保范圍是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綜上所述,交強險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包含交通費。”很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僅是財產損失。所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如果駕駛人達到了醉酒的程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交強險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是否包含交通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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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根據該規定交強險的承保范圍是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綜上所述,交強險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包含交通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自殘行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國務院頒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款就提到了駕駛人醉酒的,而這一款往往就成了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借口、救命稻草,因為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找不到拒賠的說法,但當我們細細讀完整條規定之后,會發現條例規定并不象保險公司所說一樣,條例只規定:“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這一規定體現的是保險公司墊付的義務,但保險公司往往把這一義務性的規定包裝成他們拒賠的托詞;條例最后一句還規定:“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很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僅是財產損失。換言之,就算是在規定的3種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畢竟交強險不同于商業保險,交強險不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們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或肇事司機的過錯來對抗對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各地法院已有的持支持觀點的判例也很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
所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對酒駕導致的損失,如果駕駛人達到了醉酒的程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當然,如果達不到醉酒的程度,保險公司都得賠償,因為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