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車禍死亡判為工傷

導讀:
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陳騎車從其住處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2006年11月24日,老陳的妻子向朝陽區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北京國玉大酒店拒絕承認朝陽區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將朝陽區勞動保障局訴至朝陽法院。因此,老陳遇交通事故死亡認定為工傷系證據不足,事實錯誤。朝陽法院審理查明,老陳系國玉大酒店職工,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協議書,但未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休時間,國玉大酒店未給老陳繳納工傷保險費。那么臨時工車禍死亡判為工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陳騎車從其住處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2006年11月24日,老陳的妻子向朝陽區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北京國玉大酒店拒絕承認朝陽區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將朝陽區勞動保障局訴至朝陽法院。因此,老陳遇交通事故死亡認定為工傷系證據不足,事實錯誤。朝陽法院審理查明,老陳系國玉大酒店職工,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協議書,但未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休時間,國玉大酒店未給老陳繳納工傷保險費。關于臨時工車禍死亡判為工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老陳是北京國玉大酒店停車場的管理員,屬于臨時工。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陳騎車從其住處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發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朝陽交通支隊認定老陳無責任。
2006年11月24日,老陳的妻子向朝陽區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2007年1月15日,朝陽區勞動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老陳系工傷。
北京國玉大酒店拒絕承認朝陽區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將朝陽區勞動保障局訴至朝陽法院。
國玉大酒店的代理人稱,老陳系下崗后該單位聘用的臨時工,他的勞資、社保關系都應該由原單位繼續管理繳納。因此,老陳遇交通事故死亡認定為工傷系證據不足,事實錯誤。同時,該酒店代理人還稱,事故發生日是老陳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發生地也不在老陳上下班途中。
朝陽法院審理查明,老陳系國玉大酒店職工,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協議書,但未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休時間,國玉大酒店未給老陳繳納工傷保險費。
朝陽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并沒有“途中”必須是必經之路的限定條件。一般情況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認定。另外,老陳雖然是原單位的待崗職工,但不能否定國玉大酒店與老陳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此也不能免除國玉大酒店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朝陽區勞動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應予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