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

導讀:
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公司認可張師傅系在其承建的工地從事抹灰工作等事實,認定張師傅與建筑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同年7月21日下班后,張師傅搭乘工友的摩托車,從工地上出發,準備回暫住地,不料工友駕駛的摩托車與一輛大客車相撞,張師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萬州區交巡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大客車駕駛員分別承擔這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張師傅不承擔責任。丈夫不幸身亡,陳女士向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張師傅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屬于工傷。那么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公司認可張師傅系在其承建的工地從事抹灰工作等事實,認定張師傅與建筑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同年7月21日下班后,張師傅搭乘工友的摩托車,從工地上出發,準備回暫住地,不料工友駕駛的摩托車與一輛大客車相撞,張師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萬州區交巡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大客車駕駛員分別承擔這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張師傅不承擔責任。丈夫不幸身亡,陳女士向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張師傅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屬于工傷。關于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搭同事順風車上下班遇車禍,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嗎
法院審理認為,建筑公司認可張師傅系在其承建的工地從事抹灰工作等事實,認定張師傅與建筑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中,張師傅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且該事故中張師傅不承擔責任,其受傷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張師傅家住萬州區小周鎮。2010年,他和妻子陳女士進萬州城里打工,在城里租房居住。2012年4月,他到重慶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從事抹灰工作。
同年7月21日下班后,張師傅搭乘工友的摩托車,從工地上出發,準備回暫住地,不料工友駕駛的摩托車與一輛大客車相撞,張師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萬州區交巡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大客車駕駛員分別承擔這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張師傅不承擔責任。
丈夫不幸身亡,陳女士向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張師傅因交通事故受傷死亡屬于工傷。
[法律解讀]
這符合工傷認定
對于建筑公司提出:張師傅非正常搭乘非營運車輛。法院認為,法律對工人上下班乘坐何種交通工具并無禁止性規定。建筑公司還辯稱,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不是張師傅回家的必經路線,該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以下情形都可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