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

導讀:
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原告訴稱:按雙方簽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應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造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那么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原告訴稱:按雙方簽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應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造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關于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了盡快解決合同造價糾紛,積極的辦法就是當事人在設定承發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那么,我們在解決工程造價糾紛中,我們應該采取哪些對策呢?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建筑工程造價糾紛的相關案例。
一、案情簡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實業公司
某實業公司要建造一棟辦公樓,2002年12月通過招投標與某建筑公司簽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對工程地點、辦公樓的結構、開工、竣工日期、工程造價糾紛的確定及違約責任等有關問題進行了約定。其中對工程造價作出了這樣的約定:工程造價按現行的土建、安裝定額及相應的配套文件,實行預算包干。合同簽定后,建筑公司開始組織施工,至2004年初工程竣工并經驗收交付實業公司使用。此后雙方進行工程造價結算時發生分歧:建筑公司主張,工程跨越98定額和03定額的實行時間,應按工程實際進度情況結算工程造價;而實業公司主張,現行的定額應當是指合同簽定時的定額,故應按98定額結算工程造價。實業公司對建筑公司報來的工程造價結算書不予認可。雙方協商未果,建筑公司訴之法院。
原告訴稱:按雙方簽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應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造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結算工程款,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被告辨稱:雙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對工程造價結算約定了按現行的土建、安裝定額及相應的配套文件進行。現行的定額指的是合同簽定時的定額,故應按98定額結算。
二、法院審理和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建筑公司與實業公司簽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有效。合同中約定按現行的土建、安裝定額及相應的配套文件,實行預算包干。因合同簽定時實行的是98定額,所以現行定額應當是指98定額。故對原告主張分別適用98定額和03定額進行工程造價結算的主張不予支持。
三、律師評析
因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建筑、安裝定額及計價標準屬政策性調整文件,不排除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額及計價標準的適用。建筑工程造價的確定,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約定了適用的定額及計價標準后,不因新定額的頒布而自行適用新定額。只有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對原約定進行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