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實際施工人糾紛管轄問題6個要點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對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那么,工程轉包與工程分包有什么區別?最高法:實際施工人糾紛管轄問題6個要點。大律網工程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對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那么,建筑工程糾紛管轄地點在哪?最高法:實際施工人糾紛管轄問題6個要點。大律網工程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院關于實際施工人管轄問題的裁判要點:
1、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及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管轄約定對實際施工人有約束力。
2、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及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的,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的管轄約定對實際施工人有約束力。
3、實際施工人僅向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的管轄約定對實際施工人沒有約束力。
4、實際施工人僅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是對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權利的承繼,不應受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管轄約定的約束。
5、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能依據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與發包人的仲裁約定提起仲裁申請。
6、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及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不受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協議管轄約定的約束,即不能以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協議約定管轄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如何認定轉包
轉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工程轉包與工程分包有什么區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轉包: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企業或個人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由實際施工企業或個人采購的;
(三)勞務分包企業承包的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全部工程,勞務分包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建筑施工承包企業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施工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