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能不能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導讀:
發包人能不能將工程發包給個人
發包人在選定個人承包時,需要確定個人是否有資質,否則屬于違法發包行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發包人能不能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工程發包方應具備什么合法資格?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如何處理?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我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且根據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個人不符合企業資質的主體條件,無法申領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所需的資質,因此,住建部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發包人把工程發包給個人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做法,均屬于違法發包行為。
作為發包人,如果將工程發包給個人,除了可能會遭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外,還可能面臨以下幾點民事責任風險:
第一,個人承包者雇傭的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違法發包人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勞動合同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法發包人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個人承包者欠付工程款,違法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因此,發包人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對其資質條件嚴格審查,同時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一般認為,未領取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的基本條件。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準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項目,從施工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角度來看,承包人就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違約,發包人當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并可以依法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掛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掛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則建設單位對該轉包行為也有過錯,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后,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款就算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