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

導讀:
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那么為什么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關于為什么要限制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單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施工實踐中,發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發包人指定分包單位,也是造成不規范分包、分包失去統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發包人也同樣應當尊重承包人,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一個工程的施工承包,應當是一個同步協調的整體,失去作為工程承包人的統一協調,統一部署,任何一個分包單位都難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發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應予以限制,在同等情況下,承包人對需要分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同時,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單位而造成的延誤工期、質量瑕疵,對于承包人來說,應由發包人自己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