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組織的后果有哪些

導讀:
不具備建筑資質承包人不能承建相應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給無建筑企業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不具備建筑資質承包人不能承建相應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給無建筑企業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關于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組織的后果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組織的后果有哪些
(一)發包人以設備租賃的方式將建設工程分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包人,并簽訂設備租賃合同。該合同名為租賃合同,實為以租賃方式將工程分包給承包人,系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建筑業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筑企業需在其相應的資質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故建筑企業具有相應的建筑資質是建筑市場的準入條件。不具備建筑資質承包人不能承建相應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將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給無建筑企業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二)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針對發包人依據該無效的合同而取得的違法所得是否收繳,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違法情節,同時以平衡當事人利益,避免激化矛盾為目的,作出決定。承包人依據無效合同組織施工并完成工程,且驗收合格后,應獲得與付出勞動相符的勞務報酬。同時,發包人在獲得第三人管理費補償后又得到承包人的管理費這與承包人的勞動付出所得利益不平衡,故發包人因該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違法所得應返還給承包人。
二、發包指的是什么
(一)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二)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建筑法》)或業主、項目法人。
三、發包方是指什么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
在我國,發包方的主要職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企業是否承包以及采取發包方式;
(二)根據企業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來決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發包對象,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三)直接或組織專門的機構考評和選拔承包經營者。
(四)簽訂承包合同,簽發經營證書,并直接或授權某些專門機構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效果進行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