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裝飾工程掛靠協議要注意什么

導讀:
簽訂裝飾工程掛靠協議要注意什么
一棟建筑的裝修,體現了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精神文化,裝修可以看出一個人的品味,關于簽訂裝飾工程掛靠協議要注意什么?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是怎樣的?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帶著這些問題,和大律網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解決問題。
一、簽訂裝飾工程掛靠協議要注意什么
(一)在工程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于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
(二)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雇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后向掛靠人追償,即基于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
(三)根據前述《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工程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對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二、發包人與承包人法律關系
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工程掛靠人實際施工并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工程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于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
三、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的法律關系
由于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工程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工程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工程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