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工程掛靠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掛靠是指為了進行工程建設,但是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也就是掛靠人借用有資質建筑公司也就是被掛靠人的資質、公章、財務憑證等,向被掛靠人交納管理費,承攬并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帶著這些疑問,具體來看下面大律網的小編為大家帶來工程掛靠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的詳細內容吧。
一)簽訂工程掛靠協議時需要注意工程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法律關系
(一)在工程掛靠中,掛靠人通常是以被掛靠人名義與發包人發生工程款交付結算關系,發包人先把工程款撥付到被掛靠人名下,再由掛靠人到被掛靠人處領取,這樣被掛靠人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掛靠人處于被動地位,因被掛靠人不按雙方之間的協議支付工程款引起糾紛。
(二)另外一類糾紛是追償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會約定,若因掛靠人的過錯導致被掛靠人受損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雇用人員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被掛靠人可以在承擔相關責任后向掛靠人追償,即基于掛靠合同關系,被掛靠人行使追償權而發生的糾紛。
(三)根據前述《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可知,法律法規明確否定了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工程掛靠協議因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對于無效的合同,合同法規定對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應予沒收。所以,對被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等應依法被沒收。
二)簽訂工程掛靠協議時需要注意發包人與承包人也就是被掛靠人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工程掛靠人實際施工并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工程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于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
三)簽訂工程掛靠協議時需要注意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也就是工程掛靠人的法律關系
由于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工程掛靠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是合同當事人,兩者似乎沒有法律關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該《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應包括工程掛靠人,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掛靠人主張權利。該《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的,工程掛靠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在其欠付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四)簽訂工程掛靠協議時需要注意供應商與被掛靠人、工程掛靠人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被掛靠人嚴格把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購過程外,既不以自已名義與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工程掛靠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發生任何的經濟關系。那么,工程掛靠人做為實際施工人,其與供應商因買賣合同關系而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供應商只能要求掛靠人支付欠款,而不能向被掛靠人要求支付欠款。
另外,如果被掛靠人以自己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買賣合同,自行付款,由此產生貨款糾紛,應按買賣合同關系來處理。
五)簽訂工程掛靠協議時需要注意工程掛靠的雇工關系問題
在工程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而是在工程施工時臨時雇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是農民工,其中產生的最主要的就是國家不斷強調、事關社會穩定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斷,工程雇傭人員的工資也是作為工程價款欠款的方式來處理的。按該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雇用人員也屬于實際施工人,他們也可以向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工程掛靠中,雇用人員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工程掛靠的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主張權利。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掛靠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掛靠人在招標單位發布招標文件后,去被掛靠企業開具介紹信,再去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以被掛靠企業報名投標,被掛靠企業做好投標登記工作,同時做好相關的配套管理服務。
2、被掛靠企業針對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制作投標文件,包括不限于技術標、商務標。被掛靠企業派管理人員參與開標工作。
3、被掛靠企業根據招投標法從自己的基本銀行賬戶支付投標保證金,工程如果中標,則工程中標情況及時告知被掛靠企業各個相關職能部門。
4、被掛靠方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經過公司經營、工程、法務、財務等職能部門的合同會簽。營改增后為了防止項目經濟糾紛法律風險轉嫁到被掛靠方企業,被掛考方企業要在合同條款上盡可能最大限度減少自己違約責任的減免,同時注意賒購合同付款日期的合理延后,以減少自身的法律訴訟風險。
5、被掛靠方企業對掛靠項目下發關于成立×××項目部的文件。向掛靠的項目派駐持證上崗的項目經理、經營、工程、安全、財務等人員,其人員工資、費用由掛靠的項目承擔。
6、被掛靠方企業的各項關于項目部的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規范和會計核算辦法)均對掛靠項目有效。被掛靠方委派在項目部的管理人員、被掛靠方公司總部職能部門的管理人員要對項目的經營、技術、工程生產、安全等實施管理。被掛靠方企業不僅要防范掛靠的稅收風險,還要防范建設工程的法律風險。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設計變更、預算變更、工程聯系函、工程款結算書等都要有被掛靠方企業委派的人證合一的管理人員簽字認可方可有效。
7、會計核算上,大型施工企業應優先考慮采取分級核算、小型專業分包施工企業可采用集中核算。采用分級核算的施工企業應使用云ERP進行的財務核算。信息化軟件自動匯總合并各個項目的的財務會計報表。被掛靠方企業設置專職ERP系統管理員,利用云ERP的多組織、跨行業功能自動分配賬套提供給掛靠方項目,使該項目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云ERP系統管理員權限統一收歸被掛靠方公司,被掛靠方公司統一各項目部會計科目(一級乃至明細)和輔助核算項目,各項目部會計核算標準化、流程化。項目部會計不規范做賬將不能定期通過系統生成會計報表。被掛靠方企業應該成立掛靠、聯營項目會計QQ、微信群,加強總部與項目部財務人員之間的溝通聯系。被掛靠方企業定期對掛靠項目會計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被掛靠方企業派專人負責指導、監督掛靠項目的賬務處理,及時發現、糾正項目會計工作中出現的錯誤和問題。掛靠項目與自營項目一樣必須按期提供會計報表和成本報告及其他管理報表。
8、被掛靠方企業可以給掛靠項目在建筑服務所在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項目部單獨開立銀行一般存款賬戶的情況下,其銀行支付印鑒章或網上銀行轉賬U盾其中至少有一只掌控在被掛靠方委派的財務人員手中。
被掛靠方企業也可以不讓項目部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從組建集團戰略預算下的資金池出發,項目部資金支付統一從被掛靠方機構所在地銀行賬戶支付。這種做法優于讓項目部單獨開立銀行一般存款賬戶,但被掛靠方企業的管理難度和監管責任加大。
9、被掛靠方企業對掛靠項目委派財務人員,也可以由掛靠人推薦,經被掛靠方企業財務面試合格后任用。比起前者,這樣挑選出的財務人員更容易在掛靠人與被掛靠方企業之間發揮溝通協調作用。項目部財務人員根據真實的交易和事項反映經濟業務實質。會計核算原始憑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協議、結算單、入庫單、領料單、送貨單等。項目部依法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工程涉及的所有稅金均從被掛靠方企業銀行存款賬戶支付。
政策依據:稅總發[2017]99號:第二條第四款對于增值稅繳納單位與建設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項目,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由于被掛靠方企業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掛靠的項目部只是會計核算主體,所以必須定期將增值稅預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到納稅主體(被掛靠方企業)。被掛靠方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附加稅申報表才可以保證與賬面記載相符。
10、掛靠人就掛靠項目必須以被掛靠方企業名義與各個材料商、分包商及時簽訂合同,合同必須經被掛靠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會簽通過后,由被掛靠方企業簽字蓋章有效。合同要及時傳遞到工程項目財務部人員處。合同模板必須由被掛靠方企業統一提供。被掛靠方企業可以規定:掛靠人應先考慮與被掛靠公司合格供應商名單下的供應商簽訂供應合同。
11、被掛靠方企業要指導項目部進行內部風險控制,包括不限于稅務風險控制。項目部財務要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方的資金使用發揮財務監督作用,防止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方拖欠供應商、分包商工程款和分包款以及農民工工資。要求各建筑勞務公司按照建筑、勞動部門要求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防止掛靠方將風險轉嫁到被掛靠方企業。
12、項目部的采購、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支付由項目部制定資金支付計劃,提出付款申請,上報被掛靠方企業后,由被掛靠方企業銀行存款賬戶直接支付給與工程項目有真實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分包商銀行賬戶,付款之前,供應商、分包商根據合同約定必須開具合規增值稅發票。
13、總承包的項目部要在封閉式的施工圍墻的項目概況要注明項目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工程面積、項目管理人員等情況,其中,項目管理人員要做到人證合一,在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施工設備顯要位置標明被掛靠方企業的Logo,向社會告知施工方身份。施工現場農民工一律身穿印有被掛靠方企業名稱的工作服,彰顯企業文化。
14、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掛靠方企業按期及時與發包方進行工程結算。被掛靠方企業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向發包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被掛靠方企業要制定《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之前,由項目部經辦人員填寫《發票開具申請表》,項目部經辦人員、項目負責、項目財務簽字后,交由被掛靠方企業相關管理部門、財務部核準后,被掛靠企業稅務經辦人員根據核準的《發票開具申請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15、被掛靠方企業與掛靠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可以參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期。掛靠人根據自己的業務能力可以在項目部任職,如項目負責人,每月領取工資薪金。項目結束,上交被掛靠方企業管理費后,由掛靠人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合法獲得剩余工程利潤。(政策依據:國稅發[1996]127號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