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賠償法補償標準

導讀:
二、土地賠償法律法規大全【土地征地與補償】(一)用地審批國務院關于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國函〔1999〕131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國土資發[1998]145號)(二)征地費用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財綜[2004]19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三)征地補償安置與監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修訂)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年修正)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1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土資電發〔2013〕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施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節錄)(國發[2004]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節錄)(國辦發〔2006〕100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922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土資電發〔2013〕28號)【拆遷與補償】(一)一般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執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答記者問(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最 ...。
一、土地賠償法補償標準?
土地賠償法的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賠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賠償。征收耕地的賠償費用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二、土地賠償法律法規大全
【土地征地與補償】
(一)用地審批
國務院關于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的批復(國函〔1999〕131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國土資發[1998]145號)
(二)征地費用管理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財綜[2004]19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8〕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三)征地補償安置與監管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修訂)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年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1號)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土資電發〔2013〕2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
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施行)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節錄)(國發[2004]2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節錄)(國辦發〔2006〕100號)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922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土資電發〔2013〕28號)
【拆遷與補償】
(一)一般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執行)
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答記者問(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2012]97號)
(二)房屋估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
(三)補償安置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城市私有房屋拆遷補償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
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關于對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房屋拆遷政策法規的答復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的復函(2002年)
【權屬與登記】
(一)一般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9年修正)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年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7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
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5〕50號)
(二)土地權屬與登記
土地調查條例(2018年修訂)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修正)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10年修正)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施行)
(三)房屋權屬與登記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
關于推進公證與不動產登記領域信息查詢共享機制建設的意見(司發通〔2018〕13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
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關于房屋權屬登記中如何界定不計算建筑面積的公共通道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1年施行)
【糾紛處理】
(一)一般規定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2018年施行)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2008年施行)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適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監發〔2009〕5號)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關于印發《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的通知(國土督辦發〔2009〕16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431號)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修訂)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2014年施行)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8號)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
(二)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17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2007年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19年施行)
(三)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
自然資源行政應訴規定(2019年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01]51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01]1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
(四)民事訴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上,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下,226-552)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征收拆遷十大案例(第一批)(2014年)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征收拆遷典型案例(第二批)(2018年)
【其他專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
農村土地確權規定
農村土地確權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并報經批準后進行注冊登記,頒發、更換或者更改土地證書。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和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后辦理注冊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或者將注銷登記的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土地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或者暫緩登記決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作出決定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