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協議和誰簽訂才有效

導讀:
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與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甲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開戶行:賬號:乙方(章):地址:村委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行:賬號: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是什么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 ...。
一、征地補償協議和誰簽訂才有效?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應該和當地的拆遷部門進行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典》和《民法典》。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拆遷與補償工作。
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房屋拆遷部門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與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房屋拆遷部門可以是當地的建委也可以是當地的房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為了拆遷而專門成立的行政機關。
生效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征地補償協議范本
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在****鎮人民政府監督協調下,根據《合同法》和《土地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用地范圍為建設某某所需土地。
二、協議達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擾阻擋甲方在土地范圍內施工、經營等合法行為。
三、甲方根據用地的數量對乙方進行土地占用補償,補償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大寫)******(小寫:********整)(此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退耕還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壩補償、等所有和土地相關的全部費用)甲方補償只對乙方村委會,不直接對村民,具體分配由乙方村委會負責。
2、如村民阻攔施工由村委會出面協調并解決,并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四、違約責任協議生效后,雙方嚴格遵守共同履約,如果有一方違約,違約的一方應當向未違約方支付補償金額20%的違約金。
五、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在正常的履行過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甲方施工及正常經營活動,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協商或調解期間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及經營活動。
六、其它事項
1、甲方應當在雙方簽訂協議后三日內,將補償款打入乙方村委會指定賬戶,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本協議由鎮人民政府監督執行。
3、本協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協議。
4、本協議于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鎮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開戶行:賬號:
乙方(章):地址:村委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行:賬號:
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是什么
1、確定可取得拆遷利益主體的同住人資格
根據相關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凱諾拆遷律師講到,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2、審查拆遷資料并聽取拆遷單位意見
由于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一是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拆遷補償款;
二是在《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拆遷單位拆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三是當《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3、合理分配房屋拆遷補償款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凱諾拆遷律師談到,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4、區分房屋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被拆遷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于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于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被拆遷房屋屬于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被拆遷房屋屬于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于售后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