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補償標準

導讀: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無故辭退員工找哪個部門投訴
若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解決,若是不能解決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后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會立案開庭處理;對于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怎么辦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于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2、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3、《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財產類犯罪中增加了一個新罪名——惡意欠薪罪。《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當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時,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用人單位將承擔各種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