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和后果

導讀:
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后果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經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是代理人同意后合同有效;
2、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異地社保摁手印有效嗎
有效的,簽字也是可以的。社保跨省轉移方式是:
(1)轉出:由原參保單位填寫特定格式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專用介紹信(由社保中心統一印制),其中包含有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參保的有關信息。在專用介紹信中需注明轉移人員的截止繳費時間、及調入單位名稱、社保編號等有關信息,同時攜帶養老保險手冊(如果有的話)或臺帳(必須有,由單位紀錄)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如果是跨統籌范圍轉移,還需提供轉入單位所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名稱、開戶全稱、銀行賬號及開戶行全稱等資料
(2)轉入:是上述過程的逆過程。將原單位參保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轉移單和臺帳到社保中心及時辦理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如果是跨統籌范圍轉移,需經查詢轉移基金到帳后,再辦理轉入手續。跨范圍轉入必須由轉出方社保機構提供詳細、明確的繳費基數、時間記錄,便于準確錄入。否則在退休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將無法處理。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