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理人的責任

導讀: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合同代理人,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委托代理人的一種,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的人。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各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互相推諉,也便于發生糾紛明確責任。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向法院聲明委托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一、合同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二、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1、合同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活動;
2、合同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在其代理權限以內;
3、合同代理人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合同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代理人,屬于民法總則規定的委托代理人的一種,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者“一人代理”,后者稱為“共同代理”。
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各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互相推諉,也便于發生糾紛明確責任。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當事人向法院聲明委托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