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未履行怎么處理

導讀:
合同的簽訂就是用來約束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約定事宜的執行情況,簽訂后就應該實施,如果一方簽訂了合同但是又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導致一方損失慘重。那么,合同簽訂后未履行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將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合同簽訂后未履行怎么處理
對于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的,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其約定進行處理;如果未約定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什么是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采用實際履行原則也并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并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合同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采用實際履行原則也并非堅持一切合同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債權人如并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局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于合同的嚴肅性,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有損于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國際市場,不利于對外交流與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
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