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特征有以下這些: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一、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特征有以下這些:
1、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僅要體現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應的物質形態。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復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復完好的物品。
3、承攬人是自己的名義,并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但其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擔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