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對工程承擔什么責任

導讀: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發包人監督到承包人沒有按照簽約的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執行,有權利讓承包人賠償。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發包人應該及時的對此工程進行驗收。
一、監理對工程承擔什么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工程分包給個人有效嗎?
無效。分包是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且是經建設單位認可,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仍然是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的。個人并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因此是無效的。
建筑單位不能將工程發包、分配給個人,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分包給個人是違法行為。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與發包人的責任是什么
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工合同履行的此施工的過程中,承包人必須要承擔的責任是:
1.必須要按照簽訂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進行現場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簽約的發放圖紙時限給發包人。
2.承包人的守時開工是實施工程的最主要確保條件。
3.施工工程的承包人進入了施工現場前還要做好這項施工工程的實施工程的整個方案,一定要購買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此次施工的場地使用也需要處理,場地是否平整,水電以及道路要保持絕對的暢通安全。這些進入施工現場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4.承包人隨時要面臨著發包人的督察,但是發包人督察的前提必須不能妨礙承包人工作才行,承包人也不可以各種理由拒絕發包人隨時督察施工工程的進度以及工程的質量。
5.承包人對此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照簽約的施工合同標準質量來實施。如果施工工程的質量因為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施工合同標準質量,此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知道施工合同標準質量合格為止。
施工工程的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履行的施工的過程中,發包人必須要承擔的責任是:
1.發包人也要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工作,和承包人一樣,施工工程的發包人進入了施工現場前還要做好這項施工工程的實施工程的整個方案,一定要購買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此次施工的場地使用也需要處理,場地是否平整,水電以及道路要保持絕對的暢通安全。
2.發包人要督察此施工工程承包人要守時開工去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監督到承包人沒有按照簽約的施工工程合同約定執行,有權利讓承包人賠償。
3.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原料以及所需要的設備的所有質量需要符合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造成事故的需要承包方承擔責任。
4.發包人要對承包人施工工程的質量以及工程進度隨時督察。前提是不能耽誤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5.發包人對整個工程的驗收。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發包人應該及時的對此工程進行驗收。發包人驗收時就要根據施工圖紙以及國家頒發標準來驗收。
6.最后驗收成功后,支付費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