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導讀:
民法典中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民法典中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一、民法典中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了兩種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當出現(xiàn)規(guī)定的事由時,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1、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一方因受脅迫而與對方結婚的,婚后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這里應當對脅迫的含義予以明確:脅迫通常指以給他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脅迫者可以是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受脅迫者因受脅迫而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得已,不情愿地與對方結婚,違背了結婚須雙方完全自愿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雙方結婚后,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2、一方違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必須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使對方明確知曉其患病情況,以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患病一方隱瞞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么受騙方在結婚后知道其患病情況的,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面對第一種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而且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這個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就沒有了。
面對第二種可撤銷婚姻:想撤銷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樣的,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二、申請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么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是脅迫。
2、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