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孕胎兒引發婆媳遺產之爭

導讀: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表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婆婆認為馬某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懷上的,不是自家血脈,無權繼承財產,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馬某以及馬某的婆婆都有權利繼承馬某丈夫的遺產,三人應各分得馬某丈夫遺產的1/3,原來,馬某丈夫患有不育癥,夫妻商量后馬某通過人工受孕成功懷孕,孕滿7個月時丈夫卻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因此,馬某所懷胎兒應當被認定為馬某與丈夫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本案中,馬某人工受孕,是其與丈夫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
近日,北京媳婦馬某把婆婆告上了法院。
原來,馬某丈夫患有不育癥,夫妻商量后馬某通過人工受孕成功懷孕,孕滿7個月時丈夫卻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婆婆認為馬某腹中的孩子是人工受孕懷上的,不是自家血脈,無權繼承財產。
人工受孕所生的孩子有沒有繼承權?媒體就此法律問題采訪了相關律師。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表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馬某人工受孕,是其與丈夫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因此,馬某所懷胎兒應當被認定為馬某與丈夫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繼承權。這種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從實際行動行為來推定。
另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本案中,未出生的孩子、馬某以及馬某的婆婆都有權利繼承馬某丈夫的遺產,三人應各分得馬某丈夫遺產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