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實施后一事故引發死亡賠償年限計算之爭

導讀:
6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錫山大隊認定,劉軍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由于事故發生在5月1日后,此時,新交法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均已實施,在無錫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銘威公司最后按照新法規中死亡賠償費以20年計算的標準,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在這份合同中,雙方約定賠償標準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死亡補償費以10年的年限計算。銘威公司隨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那么新交法實施后一事故引發死亡賠償年限計算之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6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錫山大隊認定,劉軍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由于事故發生在5月1日后,此時,新交法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均已實施,在無錫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銘威公司最后按照新法規中死亡賠償費以20年計算的標準,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在這份合同中,雙方約定賠償標準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死亡補償費以10年的年限計算。銘威公司隨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關于新交法實施后一事故引發死亡賠償年限計算之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貼自:青年報
新交法實施后,依據舊法制定賠償標準的保單是否應按新標準理賠呢?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審結了一起由此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
去年6月3日,上海銘威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司機劉軍,駕駛集裝箱卡車行至無錫時,將駕駛兩輪摩托車的當地居民夏伯良撞死。6月9日,無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錫山大隊認定,劉軍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由于事故發生在5月1日后,此時,新交法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均已實施,在無錫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銘威公司最后按照新法規中死亡賠償費以20年計算的標準,
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
銘威公司隨即開始向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麻煩就在這個時候發生了。
2003年底,他們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額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有效期是一年。在這份合同中,雙方約定賠償標準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死亡補償費以10年的年限計算。由于這個法規在新交法實施后即失效,銘威公司認為,保險公司應依據新法進行理賠,但遭拒絕。保險公司認為,既然合同中對如何進行賠償已有明確約定,理賠時自然應該依據合同。
爭執到法院后,去年11月10日,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合同條款進行的理賠合理合法。銘威公司隨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昨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雖然事故發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失效,但并不意味著當事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相關約定無效,所以雙方仍要依據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同。
>>法官答疑
聽到這個判決,銘威公司表示有些不明白。公司行政部經理段小波說,公司在無錫是按照20年的新標準進行賠償的,為什么回到上海,保險公司就可以按照10年的舊標準理賠呢?而且,作為專業機構,保險公司應該在新法出臺、賠償標準發生變化后,及時通知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才對。
庭審結束后,本案審判長章克勤法官接受了記者采訪,他認為銘威公司混淆了兩個法律關系才會有此不平。他說,銘威公司和事故受害者之間是侵權與被侵權關系,在去年5月1日新交法和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生效后發生的侵權事件,都應依據新標準進行賠償。而銘威公司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則是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只要合同條款不違反簽約時的法律法規,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條件,都應該以合同約定為重。
章法官指出,從這起案件反映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跨越了舊法和新法兩個不同時間段,只要新舊法之間沒有沖突,合同條款不以舊法失效而無效。因此,法院建議類似于本案原告的投保人,為了避免加重自己責任,可以在新法實施后,與保險公司協商變更合同條文,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新法內容,主動通知投保人共同協商,對原有條文進行變更。




